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00:00:34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64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环办函[2007]775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内部程序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审批程序严密、合法、公开、可操作,对依法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内容应予公示,强化许可证审批档案和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在许可证审批时,应认真做好发证前的现场检查,把申请单位完成人员培训作为发证的必要条件,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尽快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特别是要加大对县、乡(镇)两级卫生院射线装置的普查和换证工作,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的换证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换证工作的用源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换证工作按时限完成。
对单独使用V类放射源和III类放射线装置的单位由所辖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后,向省环保局申领许可证编号(申领许可证编号时将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各1份报省局备案),然后由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废旧源送贮和回收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要填报《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备案,填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由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并由送贮单位于送贮活动开始前30日内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接收单位每6个月集中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汇总报送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备案。
按照《条例》要求,I、II、III类放射源尽量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送交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的I、II、III类放射源经整备合格后,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可以考虑收贮。IV、V类放射源一般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辐射工作单位应依法送贮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并承担有关收贮费用。辐射工作单位不依法依法实施送贮和退役时,负责发证的环保部门应发文强制其送贮或退役,提出限期送贮或退役要求,并明确对其不能按期完成送贮或退役的处罚措施。
三、关于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规定的“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对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进行管理。
根据发证机关的不同,辐射安全培训分为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由环保总局认可,省级培训由省环保局认可。
以下4类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级培训:
1、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辐射防护与安全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人员;
2、从事放射源生产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
3、操作I类放射源(含医用I类放射源)、I类放射线装置以及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
4、操作伽玛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第2、3、4类人员统称辐射工作人员)。
其它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新建单位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已运行单位必须有80%以上的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现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全部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关于辐射事故报告与应急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时放射源的活度确定其类别及事故级别,而不应根据源出厂时的类别确定事故等级。
各市环保局应严格落实总局印发的《关于请定期报送辐射事故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1月5日和7月5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统计分析情况,同时抄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环办函[2007]775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内部程序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审批程序严密、合法、公开、可操作,对依法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内容应予公示,强化许可证审批档案和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在许可证审批时,应认真做好发证前的现场检查,把申请单位完成人员培训作为发证的必要条件,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尽快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特别是要加大对县、乡(镇)两级卫生院射线装置的普查和换证工作,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的换证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换证工作的用源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换证工作按时限完成。
对单独使用V类放射源和III类放射线装置的单位由所辖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后,向省环保局申领许可证编号(申领许可证编号时将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各1份报省局备案),然后由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废旧源送贮和回收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要填报《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备案,填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由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并由送贮单位于送贮活动开始前30日内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接收单位每6个月集中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汇总报送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备案。
按照《条例》要求,I、II、III类放射源尽量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送交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的I、II、III类放射源经整备合格后,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可以考虑收贮。IV、V类放射源一般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辐射工作单位应依法送贮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并承担有关收贮费用。辐射工作单位不依法依法实施送贮和退役时,负责发证的环保部门应发文强制其送贮或退役,提出限期送贮或退役要求,并明确对其不能按期完成送贮或退役的处罚措施。
三、关于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规定的“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对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进行管理。
根据发证机关的不同,辐射安全培训分为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由环保总局认可,省级培训由省环保局认可。
以下4类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级培训:
1、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辐射防护与安全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人员;
2、从事放射源生产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
3、操作I类放射源(含医用I类放射源)、I类放射线装置以及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
4、操作伽玛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第2、3、4类人员统称辐射工作人员)。
其它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新建单位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已运行单位必须有80%以上的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现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全部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关于辐射事故报告与应急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时放射源的活度确定其类别及事故级别,而不应根据源出厂时的类别确定事故等级。
各市环保局应严格落实总局印发的《关于请定期报送辐射事故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1月5日和7月5日)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统计分析情况,同时抄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