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40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到“十二五”末,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将控制在 30198 艘、1720184.54千瓦,分别压减306艘和17375.60千瓦。为实现目标,将全省的控制数和压减任务下达给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见附表),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十二五”期间控制数、每年压减渔船数和功率数分解落实至有关县(市、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地跨市、县(区)购置渔船的控制数。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责任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一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市、县(区)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渔船“双控”目标。二要实行任务分解,严格责任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意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要公布有关市、县(区)完成情况,对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完成任务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见谈话。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减船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一要切实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主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家“双控”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转产转业政策,确保国家下发的转产转业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并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促进转产转业工作的开展。要重点压减拖网、张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渔船。二要加快建立渔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民的社会保障,根据我省渔区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贴、社会统筹、渔民合理负担的渔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或者其他非渔产业转移,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三要努力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进程,不断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拓展领域,不断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四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严禁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补助或扣减补助;对纳入“黑名单”的渔船,要通过暂缓发放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三)完善渔船管理,促进规范流转。
一要规范渔船交易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快建立渔船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改进渔船买卖审批审核程序,公开渔船交易信息,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为渔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各项服务,维护渔船交易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二要严把渔业辅助船“准入关”。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渔业辅助船管理办法,有关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工作分工的规定,严格把好渔业辅助船的“准入关”,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将为社会服务的辅助船舶纳入渔业船舶管理范围;渔业、交通运输、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要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活动。三要规范渔船审批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购置及制造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改革渔船审批审核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定期将渔船购置、制造、拆解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公安边防总队。四要加强渔具渔法管理。有关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渔具渔法规定,实施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捕捞渔具准用目录规范捕捞行为,加强对拖网作业网具网目大小的管理,张网作业网具数量要根据渔船大小、主机功率进行总量控制,加大对渔具渔法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渔法和违反限制使用渔具渔法规定的行为。五要加大渔船拆解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渔业、环保、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检查监督,确保渔船拆解和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及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要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渔船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科研机构、基层单位、渔民群众研究开发标准化渔船船型,加大节能网具设备的研究,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和渔具渔法,推广应用新能源、新设备,促进渔船节能减排。二要加大渔船改造力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和木质渔船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把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作为实施国家“十二五”渔船“双控”目标的重要举措来抓,安排配套资金补助,加快淘汰小型或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建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渔船。三要全面推广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应用。有关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争取实现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等子系统全面对接运行,确保渔船数据统一规范,实现渔船管理与系统各环节相互衔接。四要完善渔船信息化系统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渔船防碰撞监控管理系统、全省渔业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渔业船舶应急指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加强与海事、公安边防等涉海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上的互换,有效整合科技信息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管海水平。要加快大中型渔船配备安装北斗卫星导航通信系统船载终端建设的步伐,实现渔船管理信息化。
(五)保护渔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一要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各地应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力度。二要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保护区的建设,逐步加大渔业资源及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建集海洋资源开发、增殖、海上游钓、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海上人工牧场”,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三要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努力促进海洋捕捞业向养殖业转移,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养殖区域布局。以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提高水产品质量。鼓励发展休闲垂钓、观赏渔业、渔业文化宣传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基地和休闲渔业示范区。四要发展壮大远洋渔业。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发展远洋渔业,鼓励建造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及双边入渔协议的新型专业化远洋渔船,引导船龄短、马力大、设备先进的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生产,进一步开拓远洋新渔场,扩大远洋渔业规模,加强远洋渔业境外基地建设,完善远洋渔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和后勤补给体系建设。
(六)强化渔业执法,保障政策落实。
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编制、人事、渔业部门应共同配合努力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快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政执法队伍。二要攻克渔业执法难点。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渔业、安监、公安边防、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渔船拆解和修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查扣船舶的勘验鉴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建造、使用“三无”船舶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建造船舶的企业,持之以恒地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三要创新渔业执法方式。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根据各地渔业管理实际,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在加强海上巡查的同时,加大对港口的查处力度,做到海陆并举、各有侧重、不留死角。四要严肃捕捞许可纪律。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捕捞许可签发人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能力,要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建造渔船、发放渔船证书证件,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证书证件、套取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福建省2015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数(略)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40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实施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到“十二五”末,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将控制在 30198 艘、1720184.54千瓦,分别压减306艘和17375.60千瓦。为实现目标,将全省的控制数和压减任务下达给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见附表),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十二五”期间控制数、每年压减渔船数和功率数分解落实至有关县(市、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地跨市、县(区)购置渔船的控制数。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责任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一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市、县(区)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十二五”海洋渔船“双控”目标。二要实行任务分解,严格责任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意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二五”渔船“双控”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要公布有关市、县(区)完成情况,对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完成任务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见谈话。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十二五”渔船管理和控制捕捞强度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减船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一要切实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主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家“双控”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转产转业政策,确保国家下发的转产转业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并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促进转产转业工作的开展。要重点压减拖网、张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渔船。二要加快建立渔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民的社会保障,根据我省渔区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贴、社会统筹、渔民合理负担的渔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或者其他非渔产业转移,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三要努力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进程,不断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拓展领域,不断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四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严禁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补助或扣减补助;对纳入“黑名单”的渔船,要通过暂缓发放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三)完善渔船管理,促进规范流转。
一要规范渔船交易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快建立渔船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改进渔船买卖审批审核程序,公开渔船交易信息,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为渔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各项服务,维护渔船交易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二要严把渔业辅助船“准入关”。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渔业辅助船管理办法,有关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工作分工的规定,严格把好渔业辅助船的“准入关”,切实加强管理,严禁将为社会服务的辅助船舶纳入渔业船舶管理范围;渔业、交通运输、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要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活动。三要规范渔船审批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购置及制造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改革渔船审批审核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定期将渔船购置、制造、拆解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公安边防总队。四要加强渔具渔法管理。有关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渔具渔法规定,实施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捕捞渔具准用目录规范捕捞行为,加强对拖网作业网具网目大小的管理,张网作业网具数量要根据渔船大小、主机功率进行总量控制,加大对渔具渔法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渔法和违反限制使用渔具渔法规定的行为。五要加大渔船拆解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渔业、环保、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检查监督,确保渔船拆解和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及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要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渔船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科研机构、基层单位、渔民群众研究开发标准化渔船船型,加大节能网具设备的研究,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和渔具渔法,推广应用新能源、新设备,促进渔船节能减排。二要加大渔船改造力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和木质渔船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把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作为实施国家“十二五”渔船“双控”目标的重要举措来抓,安排配套资金补助,加快淘汰小型或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建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渔船。三要全面推广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应用。有关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争取实现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等子系统全面对接运行,确保渔船数据统一规范,实现渔船管理与系统各环节相互衔接。四要完善渔船信息化系统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渔船防碰撞监控管理系统、全省渔业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渔业船舶应急指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加强与海事、公安边防等涉海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上的互换,有效整合科技信息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管海水平。要加快大中型渔船配备安装北斗卫星导航通信系统船载终端建设的步伐,实现渔船管理信息化。
(五)保护渔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一要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各地应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力度。二要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保护区的建设,逐步加大渔业资源及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建集海洋资源开发、增殖、海上游钓、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海上人工牧场”,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三要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努力促进海洋捕捞业向养殖业转移,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养殖区域布局。以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提高水产品质量。鼓励发展休闲垂钓、观赏渔业、渔业文化宣传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基地和休闲渔业示范区。四要发展壮大远洋渔业。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发展远洋渔业,鼓励建造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及双边入渔协议的新型专业化远洋渔船,引导船龄短、马力大、设备先进的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生产,进一步开拓远洋新渔场,扩大远洋渔业规模,加强远洋渔业境外基地建设,完善远洋渔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和后勤补给体系建设。
(六)强化渔业执法,保障政策落实。
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编制、人事、渔业部门应共同配合努力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快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政执法队伍。二要攻克渔业执法难点。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渔业、安监、公安边防、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渔船拆解和修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查扣船舶的勘验鉴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建造、使用“三无”船舶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建造船舶的企业,持之以恒地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三要创新渔业执法方式。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根据各地渔业管理实际,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在加强海上巡查的同时,加大对港口的查处力度,做到海陆并举、各有侧重、不留死角。四要严肃捕捞许可纪律。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捕捞许可签发人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能力,要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建造渔船、发放渔船证书证件,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证书证件、套取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福建省2015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