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1]42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产苗种场的生产和管理,提高水产苗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9号)要求,现将认真做好水产苗种场的认定和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苗种场的认定和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全力推进水产苗种场认定和苗种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宣传与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苗种生产者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的认识,增强依法办证、规范生产的自觉性。
三、完善数字库建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原有水产苗种场数字库的基础上,对新增、停产关闭的水产苗种场进一步检查核实,及时完善和更新水产苗种场数字库,认真填写苗种场普查登记表中内容(见附件1、附件2),并于12月10日前将苗种场有关数据录入农业部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www.cafs.ac.cn)。
四、开展苗种场认定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一要对占地面积3亩以上、育苗池面积500平方米的海水苗种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池塘面积30亩的淡水苗种场进行普查登记,并依法给予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二要对检查验收达不到水产苗种场条件的生产单位,在2012年8月前给予取缔;三要认真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工作;四要组织推荐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年5月和11月省厅将组织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检查。
五、规范苗种生产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苗种繁育场日常巡查机制,督导水产苗种繁育单位完善亲本引进、亲本驯养、苗种生产、苗种销售、生产用药等相关制度的建立,规范苗种生产行为,加强苗种出池检验制度和销售环节管理,积极发展育苗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者协会,强化苗种繁育行业自律。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苗种生产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和清理整顿。对违规使用违禁药物要100%查处;对记录不规范的苗种场要督促按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苗种场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取消其育苗资格;要严格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的苗种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苗种场数字库建设和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工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11年12月10日上报省厅渔业处(联系人:游岚,联系电话0591-8787867,邮箱:yl87878671@163.com)
附件1: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
2: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情况表
备注:1、要求占地面积用亩、育苗池面积用平方米,育苗池包括亲本池、饵料池。2、经济性质:国营、集体、个人、合资。3、育苗数量单位万尾(万粒)。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淡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情况表
备注:1、要求占地面积用亩、孵化池面积用平方米。 2、经济性质:国营、集体、个人、合资。3、育苗数量单位万尾(万粒)。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1]42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产苗种场的生产和管理,提高水产苗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9号)要求,现将认真做好水产苗种场的认定和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苗种场的认定和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全力推进水产苗种场认定和苗种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宣传与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苗种生产者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的认识,增强依法办证、规范生产的自觉性。
三、完善数字库建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原有水产苗种场数字库的基础上,对新增、停产关闭的水产苗种场进一步检查核实,及时完善和更新水产苗种场数字库,认真填写苗种场普查登记表中内容(见附件1、附件2),并于12月10日前将苗种场有关数据录入农业部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www.cafs.ac.cn)。
四、开展苗种场认定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一要对占地面积3亩以上、育苗池面积500平方米的海水苗种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池塘面积30亩的淡水苗种场进行普查登记,并依法给予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二要对检查验收达不到水产苗种场条件的生产单位,在2012年8月前给予取缔;三要认真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工作;四要组织推荐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年5月和11月省厅将组织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检查。
五、规范苗种生产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苗种繁育场日常巡查机制,督导水产苗种繁育单位完善亲本引进、亲本驯养、苗种生产、苗种销售、生产用药等相关制度的建立,规范苗种生产行为,加强苗种出池检验制度和销售环节管理,积极发展育苗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者协会,强化苗种繁育行业自律。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苗种生产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和清理整顿。对违规使用违禁药物要100%查处;对记录不规范的苗种场要督促按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苗种场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取消其育苗资格;要严格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的苗种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苗种场数字库建设和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工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11年12月10日上报省厅渔业处(联系人:游岚,联系电话0591-8787867,邮箱:yl87878671@163.com)
附件1: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
2: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福建省海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情况表
序 号 | 所属县 | 生产单位 名称 | 建场 地址 | 经济 性质 | 法人 代表 | 主要育苗 品种 | 育苗数量(万尾) | 占地面积 (亩) | 育苗池面积( ㎡ ) | 邮编 | 联系 电话 | 联系人 | 许可 证号 | 发证 日期 |
备注:1、要求占地面积用亩、育苗池面积用平方米,育苗池包括亲本池、饵料池。2、经济性质:国营、集体、个人、合资。3、育苗数量单位万尾(万粒)。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淡水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情况表
序 号 | 所属县 | 生产单位名称 | 建场 地址 | 经济 性质 | 法人 代表 | 主要育苗 品种 | 育苗数量(万尾) | 占地面积 (亩) | 孵化池面积( ㎡ ) | 池塘面积(亩) | 邮编 | 联系 电话 | 联系人 | 许可 证号 | 发证 日期 |
备注:1、要求占地面积用亩、孵化池面积用平方米。 2、经济性质:国营、集体、个人、合资。3、育苗数量单位万尾(万粒)。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