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殖放流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2009年、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于2010年3-7月对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保证项目成效为目标,按照查处违规、排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督促整改、保证效果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增殖放流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放流行为符合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坚决纠正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切实保证放流苗种数量和质量,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一)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
1.项目进展情况。检查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内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放流时间、地点、苗种种类、数量、规格;任务完成情况,即实际放流规模占计划的比例。
2.项目管理情况。建立何种监督机制,增殖放流从抽样计数开始是否有全程影像资料记载并在有效监督下公开进行;是否建立增殖放流具体操作规程,对抽样、计数、称重、评估和不同品种的规格测量予以规范;供苗单位是否招投标确定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放流是否公证、公示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每次放流是否有现场交货单、验收人员签字单等验收手续。
3.供苗单位情况。是否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是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经济苗种供应单位是否为原种场,单位级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企业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主要包括水、电、气、暖设施及暂养池状况等)能否满足生产需要;技术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指导育苗经验、育苗成绩、技术设施等)能否达到相应要求。
4.苗种质量和种质检测情况。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要求开展苗种质量检测;放流苗种亲本来源,放流苗种是本地种的原种还是子一代,种质是否检测及承检单位;放流苗种是否开展检疫及承检单位。
5.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和效果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已制定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情况;目前已经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价的地区(水域)、承担效果评价工作的单位以及主要评价结论。
6.增殖水域禁渔保护情况。增殖水域是否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7.社会参与情况。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情况,是否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增殖放流资金使用情况
1.账目设置。项目单位是否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有无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的情况。
2.资金使用。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重点是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支出金额及占全部经费比例,开展增殖放流标志、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费用支出金额及占比情况。
3.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有无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三)对目前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相关意见建议。
三、检查范围
承担2009年、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列入2009年和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增殖放流承担单位,以及同期利用农业部部门预算内资金承担科研性、跨区域和流域性苗种放流任务的有关农业部直属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
四、检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
各项目单位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和2010年相关增殖放流项目进行自查,对照上述检查要点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2,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二)专项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4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会同财务司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份开展专项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抽查重点是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查验相关原始记录和资金账目等形式。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部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对近两年承担增殖放流项目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各项目单位要及时提供和报送自查报告,并做好被抽检的相关准备。各地要通过此次项目检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预期效益。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郭睿、刘立明
电话:010-59191495、59192958;传真:010-59192965
e-mail:fisheries@agri.gov.cn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处樊祥国、王丹
电话:010-59193007、59193273;传真:010-59193100
e-mail:fisheryccf@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表1
增殖放流项目检查单位名单及承担任务情况
附表2
增殖放流项目自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殖放流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2009年、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于2010年3-7月对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保证项目成效为目标,按照查处违规、排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督促整改、保证效果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增殖放流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放流行为符合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坚决纠正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切实保证放流苗种数量和质量,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一)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
1.项目进展情况。检查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内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放流时间、地点、苗种种类、数量、规格;任务完成情况,即实际放流规模占计划的比例。
2.项目管理情况。建立何种监督机制,增殖放流从抽样计数开始是否有全程影像资料记载并在有效监督下公开进行;是否建立增殖放流具体操作规程,对抽样、计数、称重、评估和不同品种的规格测量予以规范;供苗单位是否招投标确定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放流是否公证、公示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每次放流是否有现场交货单、验收人员签字单等验收手续。
3.供苗单位情况。是否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是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经济苗种供应单位是否为原种场,单位级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企业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主要包括水、电、气、暖设施及暂养池状况等)能否满足生产需要;技术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指导育苗经验、育苗成绩、技术设施等)能否达到相应要求。
4.苗种质量和种质检测情况。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要求开展苗种质量检测;放流苗种亲本来源,放流苗种是本地种的原种还是子一代,种质是否检测及承检单位;放流苗种是否开展检疫及承检单位。
5.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和效果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已制定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情况;目前已经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价的地区(水域)、承担效果评价工作的单位以及主要评价结论。
6.增殖水域禁渔保护情况。增殖水域是否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7.社会参与情况。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情况,是否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增殖放流资金使用情况
1.账目设置。项目单位是否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有无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的情况。
2.资金使用。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重点是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支出金额及占全部经费比例,开展增殖放流标志、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费用支出金额及占比情况。
3.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有无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三)对目前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相关意见建议。
三、检查范围
承担2009年、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列入2009年和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增殖放流承担单位,以及同期利用农业部部门预算内资金承担科研性、跨区域和流域性苗种放流任务的有关农业部直属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
四、检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
各项目单位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和2010年相关增殖放流项目进行自查,对照上述检查要点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2,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二)专项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4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会同财务司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份开展专项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抽查重点是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查验相关原始记录和资金账目等形式。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部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对近两年承担增殖放流项目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各项目单位要及时提供和报送自查报告,并做好被抽检的相关准备。各地要通过此次项目检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预期效益。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郭睿、刘立明
电话:010-59191495、59192958;传真:010-59192965
e-mail:fisheries@agri.gov.cn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处樊祥国、王丹
电话:010-59193007、59193273;传真:010-59193100
e-mail:fisheryccf@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表1
增殖放流项目检查单位名单及承担任务情况
项目单位 | 2009年增殖放流任务 | 2010年增殖放流任务 |
北京市农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附件3 |
天津市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河北省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山西省水利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大连市海洋与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 |
吉林省水利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黑龙江省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 |
江西省农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 |
河南省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湖北省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1、附件2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四川省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贵州省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云南省农业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陕西省渔业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甘肃省农牧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青海省农牧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农牧厅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产局 | 财农[2009]223号附件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附件2 |
黄渤海区渔政局 | 渤海海域、中国对虾、梭子蟹等海水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苗种经费,黄河鲤等水生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苗种经费 | 黄渤海增殖放流苗种经费、黄河流域增殖放流苗种经费 |
东海区渔政局 | 东海海域中国对虾、鲷科鱼类、乌贼等海水重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费,长江流域经济鱼类放流苗种经费 | 东海增殖放流苗种经费、长江流域增殖放流苗种经费 |
南海区渔政局 | 南海海域对虾、鲷科鱼类、乌贼等海水重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经费,珠江流域经济鱼类放流苗种经费 | 南海增殖放流苗种经费、珠江流域增殖放流苗种经费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渤海对虾类、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试点苗种经费 | 渤海鲆鲽类实验性增殖放流 |
全国水产技术 推广总站 | 黄海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试点苗种经费 | 渤海经济鱼类放流实验 |
附表2
增殖放流项目自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检查类别 | 项目具体检查内容 | 执行情况 |
(一)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 | ||
1.项目进展情况 | (1)计划放流苗种种类、数量、规格 | 请对照农财两部下达计划详细列明 |
(2)实际放流时间、地点、苗种种类、数量、规格 | 请对照农财两部下达计划详细列明 | |
(3)实际放流规模占计划的比例 | ||
2.项目管理情况 | (1)建立何种监督机制,增殖放流从抽样计数开始是否有全程影像资料记载并在有效监督下公开进行,影像资料是否归档。 | |
(2)是否建立增殖放流具体操作规程 | 请将操作规程复印后同时报送 | |
(3)供苗单位是否招投标确定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 | 请列明招投标具体形式,并将招标公告复印附后 | |
(4)放流是否公证、公示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归入档案 | 请明确公示机关名称 | |
(5)每次放流是否有现场交货单、验收人员签字单等验收手续 | 请列明有哪些验收手续 | |
3.供苗单位情况 | (1)企业名称,是否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
(2)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主要包括水、电、气、暖设施及暂养池状况等)能否满足生产需要 | ||
(3)技术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指导育苗经验、育苗成绩、技术设施等)能否达到相应要求 | ||
(4)企业是否为原种场,哪一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 | ||
4.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种质检测情况 | (1)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要求开展质量检测 | 请列明抽检单位名称 |
(2)放流苗种亲本来源,放流苗种是本地种的原种还是子一代 | ||
(3)放流苗种是否开展检疫及承检单位 | ||
5.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和效果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 (1)已制定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情况 | 请将制定的技术规范附后 |
(2)目前已经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价的地区(水域)、承担效果评价工作的单位以及主要评价结论 | 请将有关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报告附后 | |
6.增殖水域禁渔保护情况 | 增殖水域是否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 |
7.社会参与情况 | (1)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情况 | |
(2)是否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 ||
(二)增殖放流资金使用情况 | ||
1.账目设置 | (1)项目单位是否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帐,进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 |
(2)有无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的情况。 | ||
2.资金使用 | (1)项目经费支出总体情况 | 按经费支出方向进行介绍 |
(2)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支出及占全部经费比例 | ||
(3)开展增殖放流标志、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工作费用支出及占比情况 | ||
3.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 (1)是否严格遵守《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 |
(2)有无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