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500个以上。同时,加强对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保持先进性,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活动内容
(一)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积极改造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培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
(二)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同时,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创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支持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此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月至3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4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进行监管。
(三)11月至12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工作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渔业局。经我部审核后发文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六批)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组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二是积极争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对前五批示范场的跟踪督查,并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优秀示范典型的报道展示。四是加强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严格监控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先验收后拨款的资金管理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五是严格考核验收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六是根据本地区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
请你厅(局)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目前基本达到或经一年努力能够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均可推荐),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和aqucfish@163.com。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 填表日期:2011年月日
填写说明:一、该表样式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www.cnfm.gov.cn)下载。
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编号: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其他(请具体说明)。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500个以上。同时,加强对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保持先进性,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活动内容
(一)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积极改造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培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
(二)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同时,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创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支持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此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月至3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4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进行监管。
(三)11月至12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工作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渔业局。经我部审核后发文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六批)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组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二是积极争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对前五批示范场的跟踪督查,并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优秀示范典型的报道展示。四是加强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严格监控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先验收后拨款的资金管理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五是严格考核验收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六是根据本地区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
请你厅(局)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目前基本达到或经一年努力能够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均可推荐),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和aqucfish@163.com。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 填表日期:2011年月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所在地级市 | 所在县、区 | 养殖方式 | 养殖证编号 | 面积 (公顷/平方米) | 产量(吨) | 主要品种 | 养殖户数(户)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一、该表样式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www.cnfm.gov.cn)下载。
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编号: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其他(请具体说明)。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