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发布文号: 鲁土肥字[2010]1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办财〔2010〕75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鲁农财字〔2010〕44号文件要求,针对有机肥生产特性和我省有机肥企业特点,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意,对2010年国家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方法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先认定企业,再公开招标”的方法。即由各市农业局土肥站依据要求,对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省土肥总站,省土肥总站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投标资格认定,被认定的生产企业参加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投标。
二、各市要认真学习部省文件精神及认定办法,及时通知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要严格按认定办法对本市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审查、考察、筛选,择优推荐,初审推荐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报名及现场考察等所有工作环节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初审推荐工作自2010年7月23日开始至30日结束,过期不予受理。
四、需上报的材料有: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有机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全部上报材料均需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土肥总站土壤科,联系人:李涛,电话:0531-82355212,电子信箱:511yu@163.com。
附件: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农业部、财政部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促进耕地质量建设,加快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优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发展,保障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有机肥是指经省级农业部门登记、利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及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02)农业行业标准要求,以生活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的有机肥产品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外省土肥站及本省市级土肥站初审推荐,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认定、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认定的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以生产商品有机肥为主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既生产商品有机肥又生产其它肥料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以上,年实际产销量在5000吨以上,能满足项目县(市、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需要。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近期没有有关部门市场抽检的产品不合格记录及违规违约现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为农服务的思想和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愿望。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推荐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表1),提供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在市农业局土肥站。
第九条 市农业局土肥站进行初审推荐,首先对申请推荐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择优确定拟推荐企业。然后组织3名以上土壤肥料专家、纪检人员到拟推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填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表2)。最后根据申报材料及专家考察意见确定本市推荐认定企业。将本市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表3)、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等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后上报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第十条 市农业局土肥站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市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表3)、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等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后上报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第十一条 外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通过所在省土肥站推荐,推荐材料同山东省。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对各市及外省土肥站推荐认定的商品有机肥企业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认定企业投标资格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企业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被认定企业有资格参加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委托的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有关事宜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31-82355212,对推荐认定的各省、市土肥站有违规行为的,查实后取消推荐资格,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表1:
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
表2:
_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
表3:
_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
发布文号: 鲁土肥字[2010]1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办财〔2010〕75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鲁农财字〔2010〕44号文件要求,针对有机肥生产特性和我省有机肥企业特点,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意,对2010年国家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方法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先认定企业,再公开招标”的方法。即由各市农业局土肥站依据要求,对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省土肥总站,省土肥总站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投标资格认定,被认定的生产企业参加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投标。
二、各市要认真学习部省文件精神及认定办法,及时通知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要严格按认定办法对本市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审查、考察、筛选,择优推荐,初审推荐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报名及现场考察等所有工作环节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初审推荐工作自2010年7月23日开始至30日结束,过期不予受理。
四、需上报的材料有: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有机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全部上报材料均需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土肥总站土壤科,联系人:李涛,电话:0531-82355212,电子信箱:511yu@163.com。
附件: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农业部、财政部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促进耕地质量建设,加快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优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发展,保障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有机肥是指经省级农业部门登记、利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及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02)农业行业标准要求,以生活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的有机肥产品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中,商品有机肥的采购实行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外省土肥站及本省市级土肥站初审推荐,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认定、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认定的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以生产商品有机肥为主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既生产商品有机肥又生产其它肥料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以上,年实际产销量在5000吨以上,能满足项目县(市、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需要。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近期没有有关部门市场抽检的产品不合格记录及违规违约现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为农服务的思想和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愿望。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推荐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表1),提供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在市农业局土肥站。
第九条 市农业局土肥站进行初审推荐,首先对申请推荐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择优确定拟推荐企业。然后组织3名以上土壤肥料专家、纪检人员到拟推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填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表2)。最后根据申报材料及专家考察意见确定本市推荐认定企业。将本市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表3)、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等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后上报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第十条 市农业局土肥站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市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表3)、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发酵腐熟剂有关材料、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等加盖市土肥站公章后上报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第十一条 外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通过所在省土肥站推荐,推荐材料同山东省。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对各市及外省土肥站推荐认定的商品有机肥企业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认定企业投标资格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企业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被认定企业有资格参加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委托的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有关事宜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31-82355212,对推荐认定的各省、市土肥站有违规行为的,查实后取消推荐资格,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表1:
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生产企业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 企业性质及隶属 | | ||||||||
年生产能力(吨) | | 年产销量(吨) | | ||||||||
注册商标 | | 执行标准 | | ||||||||
营业执照号 | | 发照机关 | | ||||||||
肥料登记证号 | | 登记证有效期至 |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 ||||||||
产品通用名 | | 产品商品名 | | ||||||||
产品形态、外观 | | ||||||||||
有效成分 | 指标 | 含量(% ) | 指标 | 含量(%) | 指标 | 范围 | |||||
氮磷钾总养分 | ≥ | 水分含量 | ≤ | ph | | ||||||
有机质含量 | ≥ | | | | | ||||||
原料来源 | | ||||||||||
原料组成 | 原料名称 | 比例(%) | 原料名称 | 比例(%) | 原料名称 | 比例(%) | |||||
| | | | | | ||||||
原料名称 | 比例(%) | 发酵菌剂 | 比例(%) | | | ||||||
| | | | | | ||||||
发酵菌剂来源及品种 | | ||||||||||
生产工艺流程 | |||||||||||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及发酵车间面积(m2) | |||||||||||
产品使用方法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表2:
_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申请企业考察情况及考察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
注册资金(万元) | | |||
营业执照号 | | |||
主要肥料产品 | | |||
有机肥 |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 | ||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 | | |||
发酵车间面积(m2) | | |||
主要原料 | | |||
发酵菌剂来源及品种 | | |||
年生产能力(吨) | | |||
年产销量(吨) | | |||
产品形态及指标 | | |||
肥料登记证号 | | 有效期至 | | |
专家考察意见: 专家签字: 考察日期: |
表3:
__________市2010年山东省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
推荐投标资格生产企业初审名单
企业名称 | 注册资金 (万元) | 产品形态及指标 | 有机肥主要原料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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