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2:55:4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和国务院2006年6月召开的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精神,经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协商,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全省2/3以上的面积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农村牧区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应抗震设防区。但由于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牧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民居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在广大农村牧区和小城镇,公用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工作十分薄弱。抗震能力普遍低下,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毁损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以致出现“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现象,地震灾害不仅给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理解做好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造福青海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大力推进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增强农村牧区民居抗震防灾能力,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安全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推进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牧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牧区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示范带动。
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坚持经济实用、安全抗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三)“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不同区域农村牧区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开展农村牧区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农村牧区民居抗震技术规程和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以遭受本地区罕遇地震房屋不倒塌为目标,结合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工程,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牧区,建成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使新建、改造、加固房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通过防震减灾教育、农村牧区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为全面开展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奠定基础。
三、推进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全省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
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在进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时,把抗震设防和农村综合防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为强制性规划内容。在农村牧区民居选址时,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使农牧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加强农村牧区建房抗震管理
认真总结农村牧区抗震防灾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民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通过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使用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四)加强农村牧区民居抗震技术研究
全省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牧区民居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牧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对农村牧区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牧区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编制农村牧区民居抗震技术规范和抗震建造图集,免费提供给农牧民使用。要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为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目标提供依据。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州
(地、市)、县(区)政府要在试点村设立抗震技术指导服务站,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牧区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农牧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法规、技术咨询和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地震、建设等部门和乡镇建设助理员要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鼓励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施工经验的农牧民工下乡、回乡服务,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开展对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助理员、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抗震知识培训,为实施民居工程提供保障。
(六)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民居示范工程
全省各地要推广开展农村牧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点面结合,逐步推广”的先进经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和地区,结合各地的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工程等工作,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牧民有吸引力的样板民居,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学得会,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民居工程的全面实施。省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对移民小区等新村建设要进行一次性整体规划、正规设计,指导施工、监督质量和统一验收。
(七)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农村牧区防震减灾素质教育,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抗震设防技术方法,切实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农牧民群众建设安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推进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实施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住目前难得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拓宽农牧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牧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牧民建房负担。科技部门要增加农村牧区防震减灾科技经费,加强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全省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建设抗震房屋的农牧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建房,建设、规划部门要优先批准符合抗震设防的新村规划或施工图纸开工建设,土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为建造抗震房屋的农牧户审批宅基地。各级财政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村镇规划、移民搬迁、征地安置和救灾扶贫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和帮助农牧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牧民建房资金渠道。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