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3:07:4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27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摸清全市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隋吉平 副市长
  成 员:李文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兴明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何卫刚 市贸发局局长
  唐庆令 市房产局局长
  乔 泉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赛福鼎?艾则孜 市城市交通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王凤云 市民政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张建忠 市体育局局长
  朱惠鹏 市广电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彭寿山 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 俊 市人防办主任
  侯志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苗 锐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整治工作的调查摸底、数据统计、联络协调、联合治理、总结汇报工作,随时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354186 。
  各区(县)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属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治理工作给予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并对治理情况进行及时客观的总结。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范围涉及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五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管理方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混乱,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日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四、普查整治工作职责和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定期召开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查;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普查整治工作存在的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加大普查整治督察指导力度,对各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各行业、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业务知识培训,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所做的各项工作都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收集掌握普查整治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安监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协调。
  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建设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等单位隐患普查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下发《施工许可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商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要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集贸市场等单位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市场内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及时督促改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生产、维修、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吊销单位的营业执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和各类培训教育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寄宿制师生宿舍楼、幼儿园存在的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教发(2003)55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民发(2003)157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内容。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交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货运场站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有客运、货运车辆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系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文化娱乐、文物保护等场所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新文办函(2003)129号),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卫生单位落实《自治区医院、疗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卫医发(2003)3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广电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等所属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普查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隐患普查整治通告和消防公益广告,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专栏,及时报道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给予曝光。
  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体育、运动场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旅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星级、涉外宾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旅游相关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部门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责令其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地下人防工程相关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农牧、质检、贸发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人员密集、物资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普查整治。
  市政市容局负责将是否影响人员疏散或影响灭火救援等内容纳入户外广告牌的审批前置内容。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实施拆除;对占用消防车通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市场不予批准;对现占用消防车通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市场予以取缔。
  市房产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在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前,要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能力、人员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等内容作为前置审查条件。
  市综治办负责将火灾隐患普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五、普查整治的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共计6个月时间,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普查整治动员大会,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各相关部门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和指定的联络员名单(含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请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8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活动。普查整治期间,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上报,属地公安机关下发限期整改法律文书。要分地区、分部门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和隐患单位名单(包括具体隐患问题和整改期限)建立台帐,并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分类汇总造册,分级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媒体分批次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对单位隐患整改施加舆论压力。要认真落实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制,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确保绝大多数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对策和建议,以书面形成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普查整治工作纳入今、明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和数据汇总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材料。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2)请于11月16日前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两张统计表(见附件3)请分别于2006年12月18日、2007年2月8日和3月28日前分三次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整体总结于2007年4月2日前上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普查整治火灾隐患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切实把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结合自治区第十二个 “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在抓策划、抓选题、抓精品上下功夫,主动引导舆论,形成强大声势。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办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版、专栏,做到重要新闻上头版、上头条,占领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宣传消防知识,曝光典型火灾,跟踪隐患整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各区(县)政府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广泛动员各级基层组织和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普查整治活动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区(县)、乡(镇)、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四级普查整治责任人和联络员网络,切实形成普查整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完成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摸清存量、分类整治的工作任务。
  (四)普查整治期间,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建立四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区(县)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形成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五)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整治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于凡属于整治范围而未开展整治工作或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的区(县)政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领导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
  2.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