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省厅下发《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5号)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情况的报告,认真总结2005年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本市、县(市、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省厅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灾害发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的速报程序和时限报告省厅。
三、从2006年2月份开始,在原来月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表二)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的基础上增加'地质灾害统计表'(表四);月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中的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两项数据必须尽可能精确,灾害发生时间力求精确到分,发生地点一项要加上该点的经纬度坐标。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简单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五、在汛期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并随月报一起上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六、地质灾害月报以县为基础,每月26日前按相关要求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厅地质环境处。
七、省厅地质环境处电子邮箱:dzhj@zjdlr.gov.cn或xiaocg@zjdlr.gov.cn;传真:0571-88877911。
附件:地质灾害统计表(表四)格式(略)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省厅下发《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5号)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情况的报告,认真总结2005年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本市、县(市、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省厅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灾害发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的速报程序和时限报告省厅。
三、从2006年2月份开始,在原来月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表二)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的基础上增加'地质灾害统计表'(表四);月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中的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两项数据必须尽可能精确,灾害发生时间力求精确到分,发生地点一项要加上该点的经纬度坐标。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简单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五、在汛期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并随月报一起上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六、地质灾害月报以县为基础,每月26日前按相关要求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厅地质环境处。
七、省厅地质环境处电子邮箱:dzhj@zjdlr.gov.cn或xiaocg@zjdlr.gov.cn;传真:0571-88877911。
附件:地质灾害统计表(表四)格式(略)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