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函[2006]9号
发布文号: 琼府办函[200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海南海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十一五”期间(2006—2010),地震部门将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届时,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部门的测量人员、车辆及携带的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码头、车站)和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住宿和雇佣少量劳动力问题。?
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准许其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和在特殊路段通行。?
三、根据地震监测工作需要,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量青苗和树木。地震部门在铲除少量青苗和树木时,要依法实施,并按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四、航空、铁路、海运、公路等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等方面要提供方便。?
五、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当地政府和民族宗教部门要予以协助,保证测量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事宜,届时由测量人员凭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出具的公函与相关部门商洽落实。
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