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6:39: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5]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
根据国务院“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工作部署,中国地震局及四川省地震部门拟于2006年1月开始,分期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届时,请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下列事宜。
一、地震监测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监测人员住宿和雇请少量劳动力。

二、执行监测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在前往监测地点时,有关部门应办理通行手续,准许监测车辆通过高速、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以及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属收费通行的,应予免费;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监测的少数青苗和树木(由监测单位按规定付给赔偿费)等。

四、在运送仪器时,请有关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监测工作地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请当地政府及其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以上事宜,届时由监测人员凭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出具的公函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商洽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