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2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经过审查,国土资源部拟授予
下列单位分别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拟授予资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8313、66558302、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E-Mail:hjs_zhc@mail.mlr.gov.cn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5年第12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经过审查,国土资源部拟授予
下列单位分别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拟授予资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8313、66558302、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E-Mail:hjs_zhc@mail.mlr.gov.cn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