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产分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7: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同政[2005]6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区国土房产分局呈报的《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本区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制订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1号)精神,为提高我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灾害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险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灾害危害
程度分级 死亡人数(人) 受威胁人数(人) 直接或可能的
经济损失(万元)
小 型 <3 <10 <100
中 型 3-10
(含10) 10~100(含100) 100~500
(含500)
大 型 10-30(含30) 100~1000
(含1000) 500~1000
(含1000)
特大型 >30 >1000 >1000
——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险情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和可能的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小型以上(包括小型)地质灾害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同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同安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国土房产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当应急预案启动时,同安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按以下方式形成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卢晓东(常务副区长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
副指挥长:陈 忠(政府办副主任)
郭金炼(国土房产分局局长)
成员:陈福扬(国土房产分局副局长)
邓海鹰(公安分局局长) 叶其昌(民政局局长)
程进国(财政局副局长) 梁向阳(交通局局长)
许传艺(经贸局局长)欧阳明亮(卫生局局长)
叶阳彬(水利局局长)邵金宽(广电局局长)
洪耀同(建设局局长)李永国(发改局局长)
吕放动(农业局局长)郭 耳(安监局局长)
林 勇(规划分局副局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房产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房产分局分管副局长陈福扬兼任。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1、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小型地质灾害,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处置中型地质灾害,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处置大型地质灾害。正副指挥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开突发性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区政府及上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承担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下达领导小组的命令和决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除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职责外,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和处置结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在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为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组建灾情调查、抢险、治安、医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等的组织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立即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挥,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如下:
(一)抢险救灾组:由指挥部负责协调公安、武警、建设、水利、市政园林、公路、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实施快速抢救遇难人员,抢修公路、桥梁、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对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如水库大坝、堤岸、贮油、贮气、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可视情况组织特种工程抢险组。各部门要做好抢救人员、抢修人员和救助装备、抢修装备、资金、物资等的组织准备工作,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二)灾险情调查组:由国土房产分局负责。会同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等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生活安置组:由民政局牵头,负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和做好灾后救济等工作。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救助物质储备等工作,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队伍和卫生医疗器械、药品组织准备工作,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五)治安消防组: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次生火灾消防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局负责。采购、调拨救灾物资,及时供应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其他救灾物资。
(七)应急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八)宣传组:由广电局负责。负责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报道,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
(九)灾后重建组: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规划分局、国土房产分局、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灾区规划、重建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区政府组织各镇(街)、场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各镇(街)、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区政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本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人员死亡或者危害程度较严重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速报制度要求将灾情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本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
3、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速报制度要求将灾情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2、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速报制度要求将灾情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2、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施救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处置地质灾害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与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紧急处置
为了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在紧急情况下,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如调集抢险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调配抢险设备、物资,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另外,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实行强制措施,强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避灾疏散。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济物资调配、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地质灾害报告要求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分两类,一类是发现灾害后立即上报的速报报告,另一类是应急调查后的应急调查报告。
(一)速报报告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国土房产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