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23:58:3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提请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强化防震减灾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特对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意识。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小概率严重自然灾害。据统计,广西有地震记载以来,在我区及附近地区(海域)共发生过6级以上的地震5次,其中1936年灵山县发生了6.75级地震,是目前华南陆地上最大的地震。我区是华南地区地震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我区桂东南地区是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桂西地区是自治区级地震重点危险区。根据国家标准GBl8306一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规定:我区需要抗震设防的县(市、区)有:7度设防13个县(市);6度设防74个县(市、区),占我区县(市、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000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防震减灾综合能力逐步提高。但是,从目前广西震情发展的趋势和国家在新时期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区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地震监测能力较薄弱,存在监测盲区,短临预报水平低,仍有较多新建的重要工程没有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部分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防震标准不高,存在安全隐患;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农村的民居普遍不设防;紧急救援体系还没有建立;各级地震应急预案及细化方案没经过检验,一些减灾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还有部分地区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够到位,工作不够到位;部分地级市和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对防震减灾的投入少。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针对本地区、本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奋斗目标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到2020年,我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要实现上述目标,防震减灾工作必须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必须实行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灾害管理,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一)将防震减灾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在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专项计划中,要充分体现防震减灾的内容。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财政、民政、交通、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要将防震减灾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全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中。
(二)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
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好各级、各类现代化地震监测台网,逐步消除我区地震监测盲区。建设北部湾海域、海底地震观测台网,提高我区陆地、近海海域及周边地区地震事件有效监测能力。大中城市重要建筑和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建设擅自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努力提高地震预报和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水平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各级地震部门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坚持专业地震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科学预测和政府应急风险决策相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短临预报;要制定规范的信息发布办法,逐步向社会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判定信息,使民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御对策措施;震灾发生后,要及时、快速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四)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
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2015年前,首府南宁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完成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城市的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审批的必备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
我区大中城市要强化防御措施,率先提升整体综合防御能力。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水库(包括水电站)特别是病险水库、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
(五)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 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六)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研究制定我区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措施。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即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七)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履行好防震减灾职能,把灾害的预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摆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一方面,自洛区要继续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八)继续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做好区内重点工程抗震设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我区新建的重点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地震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要继续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重点工程及大型企业进行抗震设防检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要依法采取措措施加以解决。加强规划建设以及建筑和施工标准化在防震抗震中的应用与管理,进一步提高防震抗震能力。
(九)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及城市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和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自治区教育厅、地震局和自治区科技活动中心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逐步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中。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重要媒体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加强基层宣传员的培训,组织防震减灾宣讲团,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2007年前,首府南宁市、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阵地式宣传;要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大篷车”,开展流动宣传。
(十)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综合防御能力。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为避免造成地震应急和救援等方面的管理盲区,中央驻桂单位和区直驻邕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在华外籍人员的涉外地震应急工作。
各地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
(十一)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
根据地震救援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要求,组建广西地震应急救援队,具体组建方案由自治区地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充分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交通部门要保障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卫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震灾发生时伤员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救治资源状况,特别要掌握群体性创伤的救治能力状况,统筹动员、组织和安置伤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红十字会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医疗救护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建设、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各地要根据地震灾害应急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限性强的特点,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救灾储备物资体系建设,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满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人、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十二)做好重点时段和重大社会活动的防震对策、地震预警工作,保障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2004年l1月起,每年将在南宁市举办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因此,要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地震预测、地震应急预案等工作,为确保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特别要根据重点时段的特殊性,开展专门的防震减灾对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要制定地震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地震信息公告社会。

三、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认真履行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完善自治区、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一致原则,自治区和各地都要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要重点解决地震台网建设、地级市防震减灾指挥分中心建设、应急救援体系装备等资金,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特困少数民族聚居的市、县(区)的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要加强地震监测、预防、救灾技术和地震预报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
(二)市、县(区)一级的地震、建设、民政等工作是防震减灾的基础,事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成效。要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编f 2003]3号)的要求,抓紧健全市、县(区)级地震工作机构,现有机构和人员等工作力量薄弱的,应尽快充实、加强,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国发[2004]25号文和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三大体系,保障全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