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23:17: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应急指挥部。特大型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市的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省民政厅: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6、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7、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8、省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9、省农业厅: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0、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2、省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3、省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市、县(市)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14、省广电集团公司和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15、广铁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和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的畅通;其他地区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铁路运输状况。 
16、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 
1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18、省武警总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1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灾害发生地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还应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发生地质灾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