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0:42: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规科[2011]7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1〕47号)部署和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本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先进适用原则。以“十一五”科技成果为基础,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突出技术、工艺、装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重视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产业化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和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突出灾害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需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的先进适用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研成果。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列入国家、省部级技术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 通过国家、省部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验收、鉴定、评价或取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遴选程序
 
 (一)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我局。
 
 (二)我局将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申报书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项目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技术相关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以此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1日),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请各申报单位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报送我局规划科技处。申报书电子版请在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