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2020年07月31日13:39:54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21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和全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推进安全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精神,推进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煤矿、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加强各行业、各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三、工作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突出抓好六个方面、20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一)落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四项任务。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诚信等制度。贯彻落实吉政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坚持典型带动,树立标兵企业,用半年时间培育100户典型企业,通过以点带面,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科学制定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及细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担任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着力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责任,加快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按照吉政发〔2010〕2号文件中规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探索实行行业安全监管员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试行行业专家持证查隐患制度。
 
 4.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对1周内发生3次较大事故的市(州)发出警示通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进行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二)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四项任务。
 
 1.集中开展隐患检查排查行动。要针对春季、汛期和冬季安全生产特点,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死角、死面,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完善专家查隐患、事故隐患举报等制度。检查督促企业逐级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做到即查即改;重大隐患要强化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完成整改任务。对于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停业整顿或取缔关闭,并予以曝光,实行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大隐患综合治理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制度,在集中和日常排查监管过程中,发现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督促企业或单位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隐患治理工作。接到通报的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有关情况。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如实、准确填写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对隐患进行科学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三)落实推进“打非治违”三项任务。
 
 1.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车辆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坚决整治不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后补办审查手续等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进入高危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
 
 3.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煤矿。继续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受水害威胁严重、自燃发火期短和入井人数较多的矿井作为重点,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严格落实煤矿“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0〕36号),制定具体方案、落实措施,加快推动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切实解决小煤矿威胁大型煤矿、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等问题。各地没有完成“十一五”后在三年小煤矿关闭任务的,必须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关闭任务;没有达到国家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在科学排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威胁大型煤矿安全的小煤矿和不允许提高产能煤矿的名单,加大整顿关闭力度,规范和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管理,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提高煤矿集约化水平。
 
 --非煤矿山。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展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防治水和顶板管理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利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开展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检查,治理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落实监测监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进一步推动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化工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和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安全准入,淘汰落后工艺,优化布局,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管,整治“三超一改”。加强烟花爆竹仓储批发企业和经营网点治理,解决超范围、超量存储问题,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工贸行业。继续加强冶金煤气、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液氨制冷设备、外委外包工程、水泥生产现场管理等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继续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继续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大力加强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县、乡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交通违法违规率,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有效降低农机事故。
 
 --建筑施工。住建、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治理。认真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等导致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发生;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消防安全。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
 
 --民爆物品。坚决打击“三违”、治理“四超”,继续开展以危险作业工房建筑结构、危险工序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设施等为重点的排查治理。
 
 --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专项整治。加大粉尘和使用高毒物质职业危害治理力度,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监测检测评价、警示和告知及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等制度。
 
 继续做好其他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四)落实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三项任务。
 
 1.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将规划指标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做到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争取“十二五”期间有更多的安全生产项目纳入总体规划。推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落实政策要求的安全投入,加大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完善化解事故风险保障制度,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大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使用情况的清理,加快推进向安全生产责任险转换的步伐。
 
 2.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在煤矿推广瓦斯抽采利用、防突、自动监控和水患防治技术,按照国家要求完善煤矿井下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非煤矿山全面落实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二次破碎等安全技术措施,年内全省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在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推行连锁自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技术。在烟花爆竹行业推行机械化生产和使用新型安全火药原料。
 
 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快推进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并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建筑施工领域大力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建设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在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尾矿库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从解决制约安全生产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从重点要害岗位达标入手,从最基层和班组做起,认真修订操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严格现场管理,确保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系统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全面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五)落实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项任务。
 
 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创新载体,活化方式,全面加大对国发〔2010〕23号和吉政发〔2010〕2号、吉政发〔2010〕11号文件的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组成宣讲团,深入各行业、各类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提高宣传效果,把文件精神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员工。通过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发布安全警示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和科学自救能力。
 
 2.多渠道强化安全教育。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新员工进厂安全生产“第一课”教育活动,深化岗位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校和干部轮训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干部集中学习国发〔2010〕23号和吉政发〔2010〕2号、吉政发〔2010〕11号文件,举办安全监管干部执法培训班,继续开展视频讲座和短期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督促各类企业尤其是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岗前培训等规定,企业所有新招用人员,必须经认真培训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岗前培训时间、压缩培训内容、改变培训程序。继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推进以班组长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继续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重收费、轻培训和乱收费、滥发证等问题。
 
 (六)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项任务。
 
 1.加强应急演练。加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工作。突出开展以逃生为主的演练,推广人员密集场所“四个一”(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配备1个手电、1条毛巾、1瓶水、1个引导疏散用的荧光棒)做法,指导各单位落实必要的应急装备,因地制宜地落实群众性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专业救援队伍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着力建设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基地。做好申请安全生产应急装备项目及资金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及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建设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全省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调度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制定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5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发动,将活动内容、任务措施及目标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10月底)。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得到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分三个层次:一是企业自行验收;二是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业(领域)组织检查验收;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要抓紧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组织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深入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基础。

(二)加强检查督查。省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内容落实和责任落实。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跟踪到底,坚决整改到位。
 
 (三)严格考核验收。省政府将结合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要逐一检查验收;市(州)政府部门对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系统对口逐一检查验收;市(州)政府及所属部门对直管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30%,对县(市、区)政府监管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15%;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50%;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企业检查验收率达到100%。各级政府、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立月调度制度。各市(州)及省直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政府要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情况总结,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逐一说明,并于12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