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2011年除夕以来,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禁放点、燃放点和其他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部位没有发生事故。但仍然发生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成为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市消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巡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各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建筑物开展禁放看护工作。全体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有关规定。
二、各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全面排查建筑物外墙外保温材料,并在建筑物外墙悬挂标示牌,进行禁放提示。对于外墙保温系统与室外存在缝隙、裸露保温材料的,要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全覆盖。
三、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以下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六)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七)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八)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四、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法储存、销售行为。
五、禁放区域内的各相关单位、街道、乡镇、社区要全面落实巡防区域和人员,增配机动消防器材,做好火情、伤人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在巡防中发现违法燃放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发现火情、伤人立即实施救援处置。
六、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
2011年除夕以来,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禁放点、燃放点和其他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部位没有发生事故。但仍然发生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成为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市消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巡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各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建筑物开展禁放看护工作。全体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有关规定。
二、各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全面排查建筑物外墙外保温材料,并在建筑物外墙悬挂标示牌,进行禁放提示。对于外墙保温系统与室外存在缝隙、裸露保温材料的,要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全覆盖。
三、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以下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六)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七)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八)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四、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法储存、销售行为。
五、禁放区域内的各相关单位、街道、乡镇、社区要全面落实巡防区域和人员,增配机动消防器材,做好火情、伤人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在巡防中发现违法燃放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发现火情、伤人立即实施救援处置。
六、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