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3:14: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09]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省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省专家库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当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省专家库。
第六条 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省专家库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深基坑、高边坡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七)钢结构安装工程;
(八)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九)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十)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一)地下暗挖工程;
(十二)顶管工程;
(十三)水下作业工程。
第八条 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并能够胜任安全论证工作。
第九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在论证会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论证会上提交给专家组组长。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退休人员直接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拟列入省专家库的人选,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专家库。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布省专家库专家名单,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组组成人数至少为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为省专家库中有效期内的在册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安全论证工作。
省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安全论证需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省外技术专家应满足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省专家库专家,不得以省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安全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安全论证时,选择的专家类别必须与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论证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愿意续聘的,应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解聘。符合省专家库专家条件的续聘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发文并在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省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终止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活动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省专家库的。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或按论证意见实施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负责,作风不严谨,违背职业道德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