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于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1月集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物安全抽检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抽检率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抽检工作情况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9个省(区)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1。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于2009年11月25日前制订具体抽检工作计划并径直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0年1月底前完成抽检工作,2010年2月1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交检验报告和工作总结。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中有关抽检品种和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抽检的抽样及原始记录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单式样见附件2、3、4。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参照该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抽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本次抽检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中通报的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全部列入抽检范围,再次查出有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在本次集中抽检过程中,要对受检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检批发企业时,发现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要将被抽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检验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该批产品来源证明。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向全国通报本次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结果。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抽检结果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3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
检验报告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类别:
检验类别:
抽检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说明
一、《检验报告》无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二、《检验报告》复印件未重新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三、《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四、《检验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五、如对《检验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检 验 报 告
编号: 共页 第页
批准: 审核: 编制:
附件4: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结果通知单
(被抽检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中心于200年月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药剂)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查,检验结果判定为。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们,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 收到通知后,请立即将回执传真或寄回我中心。
我中心传真:我单位地址:
2. 如对抽检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我中心和所在地省(区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3. 提出异议时,请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单是给企业反馈意见用的初步结论,不得将该结论和检验报告作为广告、宣传的依据)
回 执
(检验单位名称):
你中心送来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国家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收悉,我企业□无异议、□有异议,将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于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1月集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物安全抽检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抽检率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抽检工作情况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9个省(区)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1。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于2009年11月25日前制订具体抽检工作计划并径直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0年1月底前完成抽检工作,2010年2月1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交检验报告和工作总结。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中有关抽检品种和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抽检的抽样及原始记录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单式样见附件2、3、4。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参照该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抽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本次抽检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中通报的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全部列入抽检范围,再次查出有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在本次集中抽检过程中,要对受检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检批发企业时,发现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要将被抽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检验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该批产品来源证明。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向全国通报本次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结果。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抽检结果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 ||||
地区 | 合计 | 生产企业 | 批发企业 | 检测机构 |
河 北 | 40 | 5 | 35 |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
河 南 | 40 | 10 | 30 | |
湖 南 | 120 | 90 | 30 | |
辽 宁 | 25 | 0 | 25 | 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
江 西 | 120 | 90 | 30 | |
山 东 | 55 | 15 | 40 | |
安 徽 | 70 | 35 | 35 | 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广 西 | 65 | 30 | 35 | |
贵 州 | 65 | 25 | 40 |
附件2:( 检 验 单 位 名 称 ) | ||||||||||||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抽样及检验原始记录单 | ||||||||||||
编号: | ||||||||||||
任务来源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任务类别 | 氯酸盐测定 | |||||||||
受检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息 | 检验单位信息 | |||||||||||
受检单位类别 | □ 生产 □ 批发 | 年产值/销售额 | 万元 | 检验单位名称 | ||||||||
受检单位名称 | 检验单位地址 | |||||||||||
受检单位地址 | 检验单位邮政编码 | |||||||||||
受检单位邮政编码 | 法人代表 | 检验单位联系人 | ||||||||||
受检单位许可证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联系电话/传真 | ||||||||||
受检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传真 | 批发 企业 | 流向登记记录 | □有 □无(记录复印件附后) | ||||||||
抽样/封样地点 | 抽样/封样时间 | 产品购销合同 | □有□无(合同复印件附后) | |||||||||
抽样种类 | 生产企业流向登记 | □有 □无 | 运输许可证 | □有□无(许可证复印件附后) | ||||||||
编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产品类别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购货日期 | 抽样基数 /批量 | 抽样/封样 数量 | 检验结果 | ||
是否含 氯酸盐 | 其它 | |||||||||||
1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3 | □是 □否 | |||||||||||
4 | □是 □否 | |||||||||||
5 | □是 □否 | |||||||||||
6 | □是 □否 | |||||||||||
7 | □是 □否 | |||||||||||
8 | □是 □否 | |||||||||||
9 | □是 □否 | |||||||||||
10 | □是 □否 | |||||||||||
11 | □是 □否 | |||||||||||
12 | □是 □否 | |||||||||||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批发企业经营的违规产品来源核实情况等) | ||||||||||||
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 本次检验人员签名: 本次检验负责人签字: | |||||||||||
受检单位盖章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
检验报告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类别:
检验类别:
抽检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说明
一、《检验报告》无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二、《检验报告》复印件未重新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三、《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四、《检验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五、如对《检验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检 验 报 告
编号: 共页 第页
受检单位名称 | | ||
受检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抽样人员 | | 抽样日期 | |
抽样/封样地点 | | 抽样种类 | |
样品特性 和状态 | | 检验项目 | 禁用药物(氯酸盐[钾]) |
检验依据 | □GB10631-2004 □GB10632/T-2004 □GB/T21242-2007 □其它 | ||
任务来源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检 验 结 果 | 该批抽样产品经检验, 号产品药物中含有禁用药物氯酸盐(钾),根据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号产品药物中不含有禁用药物氯酸盐(钾),根据国家标准判定为:合格(详见附录)。 (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 ||
备 注 | |
检 验 报 告 附 录 | |||||||||||||
( 生 产 企 业 用 ) | |||||||||||||
报告编号: | 共页 第 页 | ||||||||||||
受检单位(生产企业):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 级别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检验结果 | ||||
是否含 氯酸盐 | 其他 | 结论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检验报告专用章 | ||||||||||||
检 验 报 告 附 录 | |||||||||||||
( 经 营企 业 用 ) | |||||||||||||
报告编号: | 共页 第 页 | ||||||||||||
受检单位(经营企业): | 产品生产企业: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 级别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购进日期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检验结果 | |||
是否含 氯酸盐 | 其他 | 结论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检验报告专用章 | ||||||||||||
(被抽检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中心于200年月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药剂)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查,检验结果判定为。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们,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 收到通知后,请立即将回执传真或寄回我中心。
我中心传真:我单位地址:
2. 如对抽检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我中心和所在地省(区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3. 提出异议时,请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单是给企业反馈意见用的初步结论,不得将该结论和检验报告作为广告、宣传的依据)
回 执
(检验单位名称):
你中心送来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国家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收悉,我企业□无异议、□有异议,将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