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46: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辽国土资发[2009]20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就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依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快5个国家级示范区(新民市、岫岩县、凌海市、昌图县、盘山县)项目实施进度。5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台安县、黑山县、开原市、建平县、大洼县)所在市要按照建设方案及时安排项目、抓好实施,确保5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上述各市在安排使用省分成到市的新增费时,要向10个示范区倾斜,搞好项目配套。
二、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基础工作
要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基础工作,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目标。
(一)结合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组和农户,做到图、表、卡、册与地块一致,完善基本农田台账和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基本农田基础信息资料、调整变更资料、示范区建设资料以及有关图表卡册等资料的规范管理,做到数据和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县、市、省逐级上报备案。
(三)每年年初省、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四)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需对图、表、卡、册、信息数据等进行及时变更。将批准占用与补划基本农田的图幅号、面积、权属单位和质量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每年年底前上报省厅。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立标志牌;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均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标志牌要按照国土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设立。
三、加大基本农田补划的力度
(一)建立基本农田补划验收制度。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前,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对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形成验收意见。
2009年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或已上报的占用基本农田独立选址项目,各市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并于11月底前将验收材料上报省厅。
(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需上报的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市局盖章 认定的、能说明原地块及补划地块的位置、面积、质量、权属等情况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2.占用基本农田省级以上专家论证材料;
3.补划基本农田地块在现状图上位置及边界拐点坐标表;
4.市级补划基本农田验收意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