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职安[2009]1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掌握各本市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结合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精神,就做好调查摸底和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目前对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及人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积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认真组织先行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以及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现状,分析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本次调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市直接监察单位除外)。附件1.附件2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附件3.附件4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填报并上报区、县安全监管局。非石英砂生产企业填报附件3即可,不需要重复填报附件4。石英砂生产企业需另行填报附件4。
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三、加强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行业类别、危害程度等因素,研究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分类监管措施。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执法检查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区(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粉尘与高毒物品分类填写。
2.“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元或装置名称。
3.“上级主管部门”指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或管理人。如: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上海汽车”。
附件2: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生产企业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摸底表
说明:1.是否履行“三同时”,是指企业在建厂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是否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尘/毒人员离岗体检率,是指从企业离开的职工离岗时体检人数与从企业离开的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3.表中若为“无”或“否”的,在后面打“√”;若为“有”或“是”的,则填写具体内容。
4.“检测结果”中达标数与超标数指涉尘/毒作业场所检测达标和超标的个数。
附件4: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表
说明:1.是否履行“三同时”,是指企业在建厂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是否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尘人员离岗体检率,是指从企业离开的职工离岗时体检人数与从企业离开的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3.表中若为“无”或“否”的,在后面打“√”;若为“有”或“是”的,则填写具体内容。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职安[2009]1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掌握各本市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结合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精神,就做好调查摸底和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目前对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及人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积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认真组织先行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以及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现状,分析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本次调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市直接监察单位除外)。附件1.附件2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附件3.附件4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填报并上报区、县安全监管局。非石英砂生产企业填报附件3即可,不需要重复填报附件4。石英砂生产企业需另行填报附件4。
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三、加强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行业类别、危害程度等因素,研究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分类监管措施。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执法检查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区(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上级主 管部门 | 危害因 素名称 | 危害来源 | 危害源点数 | 接触 总人数 | 其中 | |
女工人数 | 农民工人数 |
填表说明:
1.“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粉尘与高毒物品分类填写。
2.“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元或装置名称。
3.“上级主管部门”指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或管理人。如: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上海汽车”。
附件2: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填报单位:
企业规模 (年产量) | 企业数量 | 履行“三同时” | 生产工艺 | 在岗职工人数 | 接触粉尘人数 | ||||
总人数 (人) | 其中 | ||||||||
(个) | (个) | 湿式(个) | 干式(个) | (人) | 女工人数 | 农民工人数 | 体检人数 | ||
<5万吨 | | | | | | | | | |
5-10万吨 | | | | | | | | | |
>10万吨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生产企业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摸底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上级主管部门 | | |||
建厂时间 | | 企业地址 | | |||||
建厂时是否履行“三同时” | | 生产工艺(自动或人工) | | |||||
主要危害因素 | | 危害来源 | | 危害源点数 | |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有 | 专职人员(人) | | 兼职人员(人) | | |||
无 | | |||||||
接触高毒物品人数(人) | | 其中,女工人数 | | 其中,农民工人数 | | |||
接触粉尘人数(人) | | 其中,女工人数 | | 其中,农民工人数 | | |||
接尘/毒人员岗前体检人数(人) | | 接尘/毒人员岗中体检人数(人) | | 接尘/毒人员离岗体检率(%) | | |||
工程防护设施 | 无 | | 有(名称) | | ||||
个体防护用品 | 无 | | 有(名称) | | ||||
尘/毒作业场所最近检测日期 | | 检测结果 | 达标数 | | 超标数 | |
说明:1.是否履行“三同时”,是指企业在建厂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是否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尘/毒人员离岗体检率,是指从企业离开的职工离岗时体检人数与从企业离开的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3.表中若为“无”或“否”的,在后面打“√”;若为“有”或“是”的,则填写具体内容。
4.“检测结果”中达标数与超标数指涉尘/毒作业场所检测达标和超标的个数。
附件4: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现状调查摸底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建厂时间 | | 企业地址 | | ||||
建厂时是否履行“三同时” | | ||||||
生产工艺(干式或湿式) | | ||||||
年产石英砂(万吨) | |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有 | 专职人员(人) | | 兼职人员(人) | | ||
无 | | ||||||
在岗职工人数(人) | | 其中,女工人数 | | 其中,农民工人数 | | ||
接触粉尘人数(人) | | 其中,女工人数 | | 其中,农民工人数 | | ||
接尘人员岗前体检人数(人) | | 接尘人员岗中体检人数(人) | | 接尘人员离岗体检率(%) | | ||
工程防护设施 | 无 | | 有(名称) | | |||
个体防护用品 | 无 | | 有(名称) | | |||
是否检测过粉尘浓度 | 否 | | 是 | 最近检测日期 | | 是否超标 | |
说明:1.是否履行“三同时”,是指企业在建厂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是否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尘人员离岗体检率,是指从企业离开的职工离岗时体检人数与从企业离开的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3.表中若为“无”或“否”的,在后面打“√”;若为“有”或“是”的,则填写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