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46: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安监管监一[2009]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对该矿区1532坑口进行支护时,巷道发生坍塌,造成井下电缆短路,引起木支护着火。2009年10月8日,湖南省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号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重伤。以上两起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印发了《关于湖南省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0?8”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202号)、《关于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9?8”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183号,总局网站已刊,不另行转发)。为了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扎实推进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切实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落实提升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制度。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国家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加强矿井机械通风和防火管理。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三、组织开展地下开采矿山安全大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以地下开采矿山运输、通风、防火、防排水为重点(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见附件),从10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方式以企业自查为主,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每座地下开采矿山逐一检查,市州安监部门抽查,市州安监部门要在11月底前将各地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安监局一处。省安监局于12月上旬对各地进行督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3.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布置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的流沙中。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
5.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6.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型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7.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8.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安全可靠。
9.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10.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11.有自燃倾向的矿井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供配电室、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及数量符合要求。
12.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13.企业制订了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