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潮安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粤财工[2007]110号)(下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9年7月起,在我市辖区内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制度。现就我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险抵押金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包括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二、风险抵押金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1)。
三、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额的核定。中央、省属驻潮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核,送市安监局、财政局核定后,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和落实。县(区)属企业由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初核,送同级安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核定,由县(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和落实。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不含城镇燃气)、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为交通局;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局。
(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企业应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核定存储额通知书(附件2)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专柜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为潮州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企业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按规定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企业须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三)风险抵押金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度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将原核定的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和动用数告知企业,并抄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企业须在通知送达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导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发生变化时,县(区)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下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经市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通知企业补存差额或退还超出部分风险抵押金,同时通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
(五)风险抵押金作为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企业所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处置善后事宜的费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批准,通知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抵押金支付手续。
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市、服从大局、明确职责、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动员、申报审核、开户缴存等工作。
(二)代理银行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服务、计息和对账等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规定,明确专门办理机构。
(三)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对拒不执行风险抵押金政策规定,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到指定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表1: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表2:
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请在壹个月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开设风险抵押金账户并足额存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所属行业”按如下内容填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按附表1内容填写。“许可证号”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资质证(经营许可证)、运输经营有关许可证等。
发布文号: 潮安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粤财工[2007]110号)(下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9年7月起,在我市辖区内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制度。现就我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险抵押金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包括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二、风险抵押金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1)。
三、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额的核定。中央、省属驻潮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核,送市安监局、财政局核定后,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和落实。县(区)属企业由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初核,送同级安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核定,由县(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和落实。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不含城镇燃气)、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为交通局;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局。
(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企业应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核定存储额通知书(附件2)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专柜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为潮州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企业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按规定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企业须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三)风险抵押金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度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将原核定的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和动用数告知企业,并抄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企业须在通知送达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导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发生变化时,县(区)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下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经市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通知企业补存差额或退还超出部分风险抵押金,同时通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
(五)风险抵押金作为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企业所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处置善后事宜的费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批准,通知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抵押金支付手续。
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市、服从大局、明确职责、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动员、申报审核、开户缴存等工作。
(二)代理银行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服务、计息和对账等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规定,明确专门办理机构。
(三)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对拒不执行风险抵押金政策规定,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到指定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表1: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 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表2:
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请在壹个月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分行开设风险抵押金账户并足额存储。
编号: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 ||||||
企业代码 | | 身份证号码 | | ||||||
营业执照号 | | 许可证号 | | ||||||
企业地址 | 市县(区) | 联系电话 | | ||||||
企业性质 |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生产 经营规模 | | 所在区域 | | 企业隶 属关系 | | ||||
风险抵押金 核定储存金额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安监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
县 级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目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 级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各一联。“所属行业”按如下内容填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按附表1内容填写。“许可证号”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资质证(经营许可证)、运输经营有关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