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昭通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昭署发〔2000〕33号)和《鲁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鲁政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由县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报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线制度,在最高支付线内的合理费用实行定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报销最高支付线标准:顺产800.00元,难产1200.00元,剖腹产2000.00元。
四、报销医疗费用时,必须出具计划生育部门第一胎《准生证》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单位证明。无上述证明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生育用药规定、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等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昭通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昭署发〔2000〕33号)和《鲁甸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鲁政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鲁甸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由县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报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线制度,在最高支付线内的合理费用实行定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报销最高支付线标准:顺产800.00元,难产1200.00元,剖腹产2000.00元。
四、报销医疗费用时,必须出具计划生育部门第一胎《准生证》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单位证明。无上述证明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生育用药规定、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等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