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2020年07月24日13:46: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2006]15号

为切实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所辖范围内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定期对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

三、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日内,获准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和设置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本通告颁布之日起,所有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将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进行或组织、介绍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违法销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号码:0591-83221827)。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