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旅办发[2011]181号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1]181号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填表日期:
填表人: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本次)
申领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2(上次)
申领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三:
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今收到导游员ic卡共计 张(其中:初级 张、中级张、高级张、特级 张),卡套 个。
经清点无误,予以确认。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经清点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此单盖章并传真至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如有疑义或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方军
电 话:010-65201165
传 真:010-65201175
发布文号: 旅办发[2011]181号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1]181号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单位名称 | 本年度第几次申请 |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真 | |||
手机号 | qq号或邮箱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申 领 数 量 | |||||
总计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特级 | |
上次发卡数量 | |||||
总计 | 初级(首次) | 二次换、 补卡 | 余卡 | ||
备注: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本次)
申领单位:
序号 | 导游卡号 | 导游证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 | 资格证号 | 区域 | 发卡日期 | 手机 | 等级 | 工作或挂靠单位 | 发卡类别:初级(首次)、 二次换、补卡 |
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2(上次)
申领单位:
序号 | 导游卡号 | 导游证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 | 资格证号 | 区域 | 发卡日期 | 手机 | 等级 | 工作或挂靠单位 | 发卡类别:初级(首次)、 二次换、补卡 |
附件三:
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今收到导游员ic卡共计 张(其中:初级 张、中级张、高级张、特级 张),卡套 个。
经清点无误,予以确认。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经清点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此单盖章并传真至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如有疑义或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方军
电 话:010-65201165
传 真:010-65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