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导游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导游员接待水平,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创建导游服务品牌,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安徽旅游发展实际,特开展导游员星级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安徽导游员星级评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工作由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导游员星级评定的组织、领导、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评定细则。
第四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
第三章:评定范围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导游员星级评定。
关联法规:
第四章: 星级划分
第六条 :导游员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七条 :导游员星级评定按照《安徽省导游员星级划分标准》和《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评分细则》的综合得分数和有关条件来确定。
第八条 :各等级导游员规定得分(指总分)为:五星级100分以上,四星级90分以上,三星级80分以上,二星级70分以上,一星级60分以上。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 :导游员提出评星申请,填报《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有关培训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旅行社提供申请评星导游员的工作情况鉴定表,汇总相关材料并统一提交至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有关资料,并报送到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受评导游员的考核和评分,提出受评导游员拟定星级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评定结果,向申请评星导游员颁发星级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评定时间和复核
第十四条 :导游员星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导游员评星申请,6月份组织评定。
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上星级的导游员,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与旅行社年检、导游员年审挂钩。
第十六条 :经复核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规定的导游员,根据不同情况降低或取消该导游员的星级。凡被降低或者取消星级的导游员,两年内不能再参评。
第十七条 :导游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有极其恶劣的违规行为者,随即取消其星级。
第七章: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十八条 :导游员星级证书和标志由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会设计、制作、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导游员星级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导游员星级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凡到期不继续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拥有星级导游员的数量和等级将作为旅行社年检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 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导游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导游员接待水平,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创建导游服务品牌,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安徽旅游发展实际,特开展导游员星级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安徽导游员星级评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工作由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导游员星级评定的组织、领导、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评定细则。
第四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组成。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
第三章:评定范围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导游员星级评定。
关联法规:
第四章: 星级划分
第六条 :导游员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七条 :导游员星级评定按照《安徽省导游员星级划分标准》和《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评分细则》的综合得分数和有关条件来确定。
第八条 :各等级导游员规定得分(指总分)为:五星级100分以上,四星级90分以上,三星级80分以上,二星级70分以上,一星级60分以上。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 :导游员提出评星申请,填报《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有关培训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旅行社提供申请评星导游员的工作情况鉴定表,汇总相关材料并统一提交至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有关资料,并报送到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受评导游员的考核和评分,提出受评导游员拟定星级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安徽省导游员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评定结果,向申请评星导游员颁发星级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评定时间和复核
第十四条 :导游员星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导游员评星申请,6月份组织评定。
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上星级的导游员,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与旅行社年检、导游员年审挂钩。
第十六条 :经复核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规定的导游员,根据不同情况降低或取消该导游员的星级。凡被降低或者取消星级的导游员,两年内不能再参评。
第十七条 :导游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有极其恶劣的违规行为者,随即取消其星级。
第七章: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十八条 :导游员星级证书和标志由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会设计、制作、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导游员星级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导游员星级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凡到期不继续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拥有星级导游员的数量和等级将作为旅行社年检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