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的紧急通知》和《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旅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旅发[2007]41号)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规范涉旅安全管理工作,为巩固我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成果,塑造最佳旅游城市品牌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旅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决杜绝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2007年度涉旅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市)县旅游局
1.高度重视“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黄金周期间涉旅安全工作,明确涉旅安全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旅游企业依法履行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断强化安全基础。
2.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增添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旅游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涉旅安全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执法机制。
3.健全和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人要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施救和作好事故的调查处理,以最大限度挽救游客的生命财产,减少损失。
二、旅行社
1.严格按照市旅游局与旅行社签订的《2007年度涉旅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经营,制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奖惩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2.普遍开展安全经营教育培训,员工要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和紧急救援程序。
3.接待旅游团队,必须租用成都市交委核定的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承运旅游团队,严禁租用异地旅游营运车辆;必须与车公司签订规范的旅游运输合同,明确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办法,杜绝“三超”(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安排团队用餐,应对团队餐厅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必要的考察评估,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并应与接待餐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报告旅游、卫生管理部门,并按合同约定事项妥善解决善后事宜,严禁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5.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和为游客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6.必须与旅游团(者)签订全省统一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标准,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严禁旅行社以部门和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不得出现因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而采取扣留“人质”的不法行为。
7.把好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关,合理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避开安全上存在隐患的旅游线路,在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水上和其它娱乐项目。游客在进行活动前,导游必须对水上和其它娱乐项目的高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向游客提醒说明;如遇汛期等特殊天气,不得组织游客进行水上娱乐项目及靠近岸边的观光活动。
8.组织自驾游时,必须与自驾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编排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不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自驾游。
9.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级旅游投诉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确属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旅游消费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不得发生因旅游纠纷造成的游客上访事件。
10.团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按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施救,并以最快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当地政府、本单位、成都市旅游局值班室(028-96927)报案,不得瞒报、谎报,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旅行社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宜等。
三、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
1.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加强对监控、消防、电源网络系统、电梯、压力容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日常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加强治安管理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入住登记制度,防止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卫生防疫及食物中毒(腹泻)事故发生。
5.在员工中普遍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员工要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
6.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级旅游投诉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确属饭店、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自身责任引起的旅游消费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
四、旅游景区(点)
1.建立治安管理、安全巡逻、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对员工普遍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做到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和紧急救援程序。
3.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4.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要做到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要全面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并随时掌握汛期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妥善解决好因地质灾害而出现的其它问题。
5.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根据区(点)情况和A级标准要求设立医务室或应急医疗箱,配备游客常备药品。若发生突发事件要即时上报和处理,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工作。
6.景区(点)内餐饮、购物场所做到统一规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不欺诈游客,对有关投诉处理及时、妥当;景区(点)内无游商浮贩,无强拉游客购物、就餐等现象。
7.卫生、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到位,节假日期间做好人员分流、疏导工作,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相应问题。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的紧急通知》和《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旅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旅发[2007]41号)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规范涉旅安全管理工作,为巩固我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成果,塑造最佳旅游城市品牌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旅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决杜绝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2007年度涉旅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市)县旅游局
1.高度重视“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黄金周期间涉旅安全工作,明确涉旅安全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旅游企业依法履行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断强化安全基础。
2.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增添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旅游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涉旅安全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执法机制。
3.健全和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人要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施救和作好事故的调查处理,以最大限度挽救游客的生命财产,减少损失。
二、旅行社
1.严格按照市旅游局与旅行社签订的《2007年度涉旅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经营,制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奖惩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2.普遍开展安全经营教育培训,员工要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和紧急救援程序。
3.接待旅游团队,必须租用成都市交委核定的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承运旅游团队,严禁租用异地旅游营运车辆;必须与车公司签订规范的旅游运输合同,明确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办法,杜绝“三超”(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安排团队用餐,应对团队餐厅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必要的考察评估,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并应与接待餐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报告旅游、卫生管理部门,并按合同约定事项妥善解决善后事宜,严禁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5.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和为游客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6.必须与旅游团(者)签订全省统一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标准,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严禁旅行社以部门和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不得出现因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而采取扣留“人质”的不法行为。
7.把好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关,合理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避开安全上存在隐患的旅游线路,在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水上和其它娱乐项目。游客在进行活动前,导游必须对水上和其它娱乐项目的高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向游客提醒说明;如遇汛期等特殊天气,不得组织游客进行水上娱乐项目及靠近岸边的观光活动。
8.组织自驾游时,必须与自驾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编排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不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自驾游。
9.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级旅游投诉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确属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旅游消费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不得发生因旅游纠纷造成的游客上访事件。
10.团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按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施救,并以最快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当地政府、本单位、成都市旅游局值班室(028-96927)报案,不得瞒报、谎报,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旅行社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宜等。
三、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
1.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加强对监控、消防、电源网络系统、电梯、压力容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日常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加强治安管理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入住登记制度,防止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卫生防疫及食物中毒(腹泻)事故发生。
5.在员工中普遍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员工要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
6.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级旅游投诉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确属饭店、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自身责任引起的旅游消费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
四、旅游景区(点)
1.建立治安管理、安全巡逻、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对员工普遍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做到熟知安全管理内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本救护方法和紧急救援程序。
3.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4.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要做到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要全面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并随时掌握汛期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妥善解决好因地质灾害而出现的其它问题。
5.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根据区(点)情况和A级标准要求设立医务室或应急医疗箱,配备游客常备药品。若发生突发事件要即时上报和处理,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工作。
6.景区(点)内餐饮、购物场所做到统一规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不欺诈游客,对有关投诉处理及时、妥当;景区(点)内无游商浮贩,无强拉游客购物、就餐等现象。
7.卫生、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到位,节假日期间做好人员分流、疏导工作,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相应问题。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