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发展乡村旅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3:44:4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旅游局、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分布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乡村旅游市场空间和需求潜力巨大,发展前景良好。为促进全省乡村旅游更好更快发展,为旅游支柱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以旅游促“三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要任务,是旅游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实践,是以城带乡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旅游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主要力量,对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升农村精神文明程度和满足国内外游客的旅游文化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作为传统的农业省,乡村田园风光优美,发展乡村旅游基础良好、条件优越、资源得天独厚。据统计,全省现有的300多处旅游资源中有70%左右分布在县乡。广大农村既是奇山秀水、风情民俗等传统旅游资源的富集地,又是自然生态、田园风情等现代旅游资源的分布地;既是多姿多彩的旅游目的地,又是发展迅速的旅游客源地;既是需要旅游行业重点支持发展和搞好服务的地区,又是我省旅游业今后发展的主要后劲所在。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基本思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发挥旅游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农村旅游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展示新农村,推动新旅游,倡导新体验,树立新风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促进农村社会文化全面发展,实现以旅游促“三农”的目标。
(二)发展乡村旅游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把乡村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管理规范、突出文化”的方针,遵循“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相统一、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可持续发展、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的发展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一)争取用3-5年时间,重点抓好首批22个旅游村镇试点,突出自然与民俗特色,在全省创建50个重点旅游型村镇;积极创建和推广“农家乐”旅游,在全省范围内建成一批“农家乐”示范点;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全省有20-30家农业旅游单位进入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行列;抓好发展旅游小城镇工作,创建5-10个中国旅游?建设名镇(村)。
(二)结合我省农村实际,重点开发以下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
1.城市依托型:主要是依托大城市就近的客源市场,利用农村、农园的自然生态和乡村文化,从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满足城市居民周末休闲度假的需求。
2.景区带动型:主要是以重点旅游景区为核心,把旅游景区的部分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吸引和指导周边乡村的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从而带动景区周边乡村的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及配套服务,拉动农副产品、土特产品的销售。
3.农业观光型:主要是以特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村风貌、生产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满足游客学习农业科技知识,体验乡村风貌和乡村生活的需求。
4.民俗特色型:主要是以民俗村镇的生产活动、生活方式、民情风俗、宗教信仰及各种传统节日为特色,吸引广大游客和观光者前来观光游览、康体娱乐、学习研究等。
(三)发展乡村旅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要有乡村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自然山水、观光农业、民俗特色、历史文化。
2.要有旅游开发项目,主要包括景区、景点或参观点。
3.要有必要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厕所等设施。
4.要有旅游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提供讲解、娱乐、运动、购物等服务。
5.要有一个特色产业。
四、工作重点
(一)积极扶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切实加强对发展乡村旅游的领导,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旅游、农业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积极利用规划、扶贫、环保、培训、基建等专项支持政策。推动重点地区乡村旅游项目的集中招商,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参与开发和经营。推动有条件的乡镇,把乡村旅游的清洁、环保、道路等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纳入“乡村清洁工程”和农村道路“通畅工程”等支农工程中加以解决;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接待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向乡村旅游项目倾斜。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不同方式,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的资金投入。
(二)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服务体系。树立“开发一个旅游景点,就等于办一个企业;建设一个旅游景区,就能够富裕一方群众;开辟一条旅游线路,就开辟了一条致富之路”的观念,促成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乡村旅游延伸。要进一步加大旅游部门的指导力度,帮助指导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项目开发,服务到村,帮助农民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制订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帮助农民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乡村旅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不断加大对各类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指导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参与资源开发,支持各方企业办旅游,把旅游业培育成全社会参与的富民产业。要从农民利益出发,以乡村旅游带动农产品销售,通过发展旅游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当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乡村旅游的宣传促销和市场开拓。各级旅游部门要围绕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开发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要积极开发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新产品,并逐步培育乡村旅游精品,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的休闲度假需求。要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公益性宣传,争取在各类主流媒体开辟乡村旅游宣传专栏。要把建立包括乡村家庭旅馆在内的网上预订系统作为服务工程的重点来抓,提升本地乡村旅游整体的市场化程度。
(四)加大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各级旅游部门要配合项目开发帮助旅游村镇制定具体的乡村旅游培训规划,并争取与教育、农业、劳动、民政等部门的人才培养规划对口合作,共同推进和实施。要依托省及各地旅游专业技能岗位培训中心,分级分类开展培训。要把对乡镇一级领导发展乡村旅游的培训作为重点,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工作联系点,提供专业学习、考察交流的机会。当前要重点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策划和开发、景区和家庭旅馆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规范、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
(五)搞好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分类指导。
一是提升各种类型“农家乐”的接待服务水平。发挥农家乐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动员千家万户兴办“农家乐”,有条件的乡村要努力打造“一乡一景”、“一村一品”、“一屯一绝”、“一家一艺”,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品牌。要以城镇居民休闲需要为目标,突出农村生活特点,形成乡土文化氛围。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农家乐”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地区,及时推动“农家乐”的卫生、排污、采购、促销等方面的专业化合作。在“农家乐”形成一定经济带动能力的乡村,适时推动接待分工、农副产品加工分工和旅游商品生产分工,形成“农家乐”的产业化提升。
二是拓展和深化观光型的乡村旅游。以各类风景资源为主要依托,不断探索乡村旅游的多种形式。要明确发展定位,引入景区管理模式,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要保持农村生态环境,增强亲和性、知识性、参与性等体验内容,加强休闲度假功能;要拉长农村旅游的产业链,促进农业生产与旅游、商贸、流通等的紧密结合。
三是保护性挖掘民俗民族文化型农村旅游。着力在提高乡村游文化品位上下功夫,把文化作为乡村旅游的灵魂和精髓。对于具备开发潜力的民族民俗文化村,要引导和激发本地居民对本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认同性与自豪感,形成自发保护的内在动力和永久机制。要根据自有特点进行高水平的规划和项目策划,重点挖掘原生态古村落、民族村寨和民俗风情的文化内涵、民族风俗以及生产生活特色。要参照国家对文物遗迹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式,加强对文物遗迹和民居、街道等古老建筑的保护,引导高水平的开发和高水平的旅游欣赏。
四是逐步推进旅游型小城镇建设。发展旅游小城镇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共同形成的旅游小城镇开发理念,按照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的要求,结合城镇改造形成自己的特色。要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着力完善旅游配套和功能建设,提升旅游型小城镇价值。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旅游型小城镇的建设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注意将小城镇发展和延续历史传统、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做到文化型开发,永续利用。
五是摸索各种类型的农村旅游模式。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不断探索“景区带动型”、“公司+农户型”、“旅游协会+农户型”、“综合开发型”等发展乡村旅游的新模式。要引导各种模式个性化发展,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涌现出的小康新村型等模式的展示和推广作用。
(六)深入开展乡村旅游的政策调查研究。我省的乡村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一系列需要研究解决的情况和问题,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旅游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的发展乡村旅游的具体意见。乡村旅游的发展要突出特色、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旅游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乡村旅游的先行试验点,紧密跟进,不断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乡村旅游有序发展,防止“一哄而起”、“一个标准”、“一种发展模式”的现象发生。

省旅游局
省农委
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