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旅[2006]73号
各有关饭店(宾馆)、国际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2006年入境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旅办发[2006] 11号)的要求,2006年本市入境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花费调查”)将于6月开始进行。各收文单位均为宾馆和旅行社样本的抽样调查点。为使2006年的抽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调查员须知
一、调查员直接承担着向入境游客进行抽样调查的任务,调查员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和对调查方法的熟练掌握是调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此,要求调查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能比较熟练掌握一种以上的外语或粤语,并熟知调查表的内容和填写方法。
二、饭店(宾馆)的调查对象是住宿在该饭店并即将离店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团体和零散的旅游者。在他们准备办理离店手续前,由调查员询问调查或请他们填写调查表,并现场回收。要解除入境游客的疑虑,取得他们的配合,以保证调查表的填写质量。
三、指标填写说明
1、“国籍”按入境游客所持护照的签发国填写。“居住国(地)”按入境游客来中国(大陆)前,长期的居住地填写。如果游客有双重职业身份、两个以上旅游目的,只选择主要职业和目的。
2、调查表中有关入境游客在本市(沪)的停留时间、旅游花费等(即调查表的第8、10或11项)是这次调查的重点,调查员在回收调查表时,应注意填写是否正确(如花费总额是否等于各分项之和);每项内容有否明显矛盾;是否有漏填项目,特别是“住宿天(夜)数”、“花费所包括的人数”等不能漏填。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调查员应及时请被调查对象进行更正,否则,应列为不合格调查表。
3、参加旅行团的游客在本市的旅游花费总额,不包括入境前交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即10d=10a+10b+10c。
4、散客入境后在本市旅游花费总额及分项,是指游客在本市的全部花费。即入境游客在本市旅游期间的行、游、住、吃、购、娱各项费用,不属于上述内容的花费可填在“其他”栏内。各分项之和应与“花费总额”一致。
5、团队及散客在本市的花费不包括:①因商务批量购买中国商品的贸易额;②在本市购买的国际间的交通费;③为宗教慈善事业的捐款;④购置车船、房地产等费用。
6、对“感兴趣的旅游资源”(第14项)和“感兴趣的旅游商品”(第15项)的选择均可以复选,即可做多项选择。
7、调查员在审核问卷时,请根据附件2的城市国标码和问卷第一问项所列国家(地区)的序号(3位编码)填写17项的流向编码,出境的流向按第一问项所列国家(地区)的序号(3位编码)填写;在境内的流向按附件2的城市国标码(4位编码)填写。
8、调查访问结束后,应主动向被调查者赠送纪念品,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