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4]135号
西安市建委、宝鸡市城建局、渭南市规划局、延安市规划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和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4]1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省厅《关于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03]149号)的落实情况;标志、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是否达标;机构设置和职能情况;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情况;拆除违章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9月20日之前各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自查整改,查漏补缺。9月20日至30日,省厅检查组在听取市级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汇报的基础上,对照标准逐一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厅城建处电话通知。
三、省厅检查结束后,将对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特别是至检查时仍未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仍未开展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核心景区划定、仍未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景区,由景区管理机构申报,省建设厅评议后上报建设部进行核准表彰。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和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4]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园林局):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重点风景名胜区全面动员,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环境面貌有了较大改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综合整治工作整体上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去年建设部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的部署,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将连续开展三年,全面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是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二年,也是三年整治能否取得预期目的的关键一年。为做好今年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评比与总结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今年的综合整治工作,将继续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管理职能是否到位以及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度、报批情况、核心景区划定和规划实施监督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拆除违章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内各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依法查处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四)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包括专职人员配备、资金筹措、设备和器材购置、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五)标志、标牌设置。重点检查在去年综合整治工作中,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等方面未达标的风景名胜区。
二、检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
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整治情况检查、评分,汇总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照片、光盘。
(二)检查组抽查
检查组由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部分专家组成,特邀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被查的省(市、自治区)及风景名胜区将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确定。
三、抽查程序
(一)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有关情况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三)查阅规划、管理规定,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分;
(五)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地方政府反馈检查验收情况。
四、检查时间
(一)地方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10月15日以前结束,并要求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将地方自查报告、各风景名胜区评分表和表彰推荐表(见附件2),10月20日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申中请标志标牌评选的,同时附上标志标牌多角度7寸彩照10张;
(二)检查组抽查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分组进行,11月10日之前结束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具体的人员、行程和有关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另行通知。
五、总结表彰
检查结束后,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组织综合评定,年底前召开2004年度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一)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方针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划编制科学,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拟表彰单位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根据地方自查结果推荐,上报获奖面总量控制在辖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量的20%以内;
(二)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计美观、制作精良、选址合理、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推荐,并经专家委员会评选,由建设部授予“全国风景名胜区优秀标志标”奖和“全国风景名胜区十佳标志标”奖;
(三)对风景名胜区高度重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资金、设备、办公条件均到达建设部要求的,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推荐,检查组验收合格,由建设部命名为“全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达标单位”,井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特别是至检查验收时仍未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仍未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和核心景区划定工作、仍未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评分表(略)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表彰推荐表(略)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