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106号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106号
桂林市物价局:
你局转来桂林市导游公司《关于导游公司导游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桂林市导游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属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畴,不能据此进行收费。
二、桂林市导游公司为导游人员提供了部分服务,根据中介有偿服务原则和服务内容,在导游人员自愿接受服务的前提下,该公司可收取旅游中介服务费、旅游培训费和旅游人员档案保管服务费。旅游中介服务费可按照不超过导游人员收入的6%收取,培训费和档案保管服务费根据其实际开支的费用核定标准。
三、由你局根据上述原则合理地具体制定导游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