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和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程度,树立我区安全有序和文明、优质服务的旅游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城市要重点打击非法旅行社和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清理旅行社门市部在非定点场所营业,挂靠、承包现象。
(二)整治旅游客运市场。坚决消除“黑车”现象。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坚决杜绝无证运营的“黑车”及“病”车、报废车接团。严格旅游定点车证发放工作。旅游定点车辆必须先取得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客运证,经过旅游部门对司机进行的上岗前培训,按旅游接待要求规范服务,在此基础上,核发旅游定点车证。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要解决好景区(点)中厕所的布局、质量和管理,对景区(点)游客反映比较大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进行彻底清理,创造一个舒心愉快的景区(点)游览环境。通过有效治理,提升新疆旅游景区(点)的品牌声誉。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收私授回扣的非法行为;督促旅游购物商店与旅行社签订佣金合同,检查佣金的支付情况。按照“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公对公佣金”办法。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及伪造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整顿规范出境游市场,坚决制止不履行合同、零负团费、强迫旅游者购物、增加自费项目,以及未经批准组织公民赴非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等现象发生。对违规违纪的组团社将取消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游的资格。
三、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2年8月19日至9月初
1.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及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造成声势。
2.28日前对已经掌握证据并查实的违规旅游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和通报。
3.9月2日至15日,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由自治区两名人大副主任带队分两组分别到南北疆进行工作视察,了解我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旅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贯彻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情况;收集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参加的人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自治区旅游局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2002年9月15日至9月底
1.9月10日左右各地、州、市要找出本地区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2.9月10日以后自治区旅游局将协调组织好若干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州、币,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第二次全面检查。
3.9月25日前对旅行社经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凡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数量低于国家旅游局16号局长令要求的旅行社,2002年度旅行社年检不予通过,由旅游局对社会公示。
4.9月15日前要对散客门市清理完毕。
第三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10月底
1.10月1日至7日黄金周,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大检查。
2.10月20日前对8月、9月查找出的严重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处罚。
3.10月10日至25日对购物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4.在专项整治全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旅游局。
5.9、10月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国家旅游局对各地的督促检查。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好的企业和成功的作法要及时报道,通过正面宣传为主的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树立新疆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需要曝光的事件各地旅游局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一定要证据确凿,并通报当地主管领导。自治区旅游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质检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开好协调会,明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自治区公安、工商、交通(运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等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2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市场打假打非工作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和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程度,树立我区安全有序和文明、优质服务的旅游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城市要重点打击非法旅行社和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清理旅行社门市部在非定点场所营业,挂靠、承包现象。
(二)整治旅游客运市场。坚决消除“黑车”现象。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坚决杜绝无证运营的“黑车”及“病”车、报废车接团。严格旅游定点车证发放工作。旅游定点车辆必须先取得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客运证,经过旅游部门对司机进行的上岗前培训,按旅游接待要求规范服务,在此基础上,核发旅游定点车证。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要解决好景区(点)中厕所的布局、质量和管理,对景区(点)游客反映比较大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进行彻底清理,创造一个舒心愉快的景区(点)游览环境。通过有效治理,提升新疆旅游景区(点)的品牌声誉。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收私授回扣的非法行为;督促旅游购物商店与旅行社签订佣金合同,检查佣金的支付情况。按照“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公对公佣金”办法。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及伪造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整顿规范出境游市场,坚决制止不履行合同、零负团费、强迫旅游者购物、增加自费项目,以及未经批准组织公民赴非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等现象发生。对违规违纪的组团社将取消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游的资格。
三、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2年8月19日至9月初
1.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及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造成声势。
2.28日前对已经掌握证据并查实的违规旅游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和通报。
3.9月2日至15日,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由自治区两名人大副主任带队分两组分别到南北疆进行工作视察,了解我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旅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贯彻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情况;收集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参加的人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自治区旅游局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2002年9月15日至9月底
1.9月10日左右各地、州、市要找出本地区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2.9月10日以后自治区旅游局将协调组织好若干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州、币,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第二次全面检查。
3.9月25日前对旅行社经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凡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数量低于国家旅游局16号局长令要求的旅行社,2002年度旅行社年检不予通过,由旅游局对社会公示。
4.9月15日前要对散客门市清理完毕。
第三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10月底
1.10月1日至7日黄金周,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大检查。
2.10月20日前对8月、9月查找出的严重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处罚。
3.10月10日至25日对购物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4.在专项整治全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旅游局。
5.9、10月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国家旅游局对各地的督促检查。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好的企业和成功的作法要及时报道,通过正面宣传为主的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树立新疆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需要曝光的事件各地旅游局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一定要证据确凿,并通报当地主管领导。自治区旅游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质检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开好协调会,明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自治区公安、工商、交通(运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等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2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市场打假打非工作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