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补充规定》的批复

2020年07月21日12:34: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批准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补充规定》,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名称改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本规定”改为“本办法”。

三、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旅游业”后增加“的发展”,在“应”后增加“当”,在“本地”后增加“方的”。

四、在第三条第一款“预算资金”后增加“并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引进外资,发展旅游事业”;将第二款中的“全”改为“金”;在第三款中的“专项预算资金”前增加“旅游业”,在“统筹”前增加“应当”,将“主要”改为“专项”。

五、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将“开发利用自然风景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第二款,并将“。应”改为“,必须”,在“并报”后增加“经”;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在“并报”后增加“经”,将“,经批准后”改为“、批准后,”。

六、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为申请”前增加“可以”,在“具备”前增加“当”,将“依照行业管理规定确定。”改为“依法确定。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并不得收费。”;在第二款中的“接待旅游者”后增加“等经营活动”,将“但以旅行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改为“凡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在第三款中的“或”后增加“者”。

七、将第六条第一款改为“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证。”;在第二款中的两个“或”后增加“者”。

八、在第七条中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后增加“授权有关部门”,在“应”后增加“当”。

九、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清江”改为“旅游景点的江河”。

十、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定”改为“办法”,在“第四条”后增加“规定”,将“由”前的“;”改为“,”,将“貌。”改为“状;”,将“造成资源破坏的”改为“造成资源破坏、恢复不了原状的”,在“损失”前增加“经济”,将“损失”后的“。”改为“;”,在“情节严重”后增加“、构成犯罪”,在“依法追究”前增加“由有关机关”,将“法律”改为“刑事”;将第二款中的“规定”改为“办法”,在“第七条”后增加“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前增加“责令其停止经营,”,在“处”后增加“以”,在“2-3倍”前增加“数额”;将第三款中的“规定”改为“办法”,在“第一款”后增加“规定”,将“处于500元以下罚款”改为“依法处理”;将第四款中的“规定”改为“办法”,在“第二款”后增加“规定”,将“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改为“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规”前增加“、”,在“处罚”前增加“的规定”。

十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改为“人民政府”,将第二款中的“上级主管部门”改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将第十一条中的“规定从”改为“办法自”。
请据此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批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