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局、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市容局
发布文号: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所,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雇用人员在本市主要交通要道、繁华大街、旅游景点等地方,向过往车辆、市民和游客散发“伴游”名片,以各种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伴游活动。这种非法伴游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西安形象,群众反映强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伴游活动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伴游活动。
二、广告媒体、包括网吧、工艺社等单位,不得为非法伴游活动提供宣传渠道、制作宣传品。
三、个人不得从事为非法伴游活动散发宣传用品活动。
四、凡违犯此规定者,由工商、旅游、公安、民政、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一)对非法伴游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散发非法伴游活动宣传品者,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从事散发伴游活动卡片的“三无”人员由公安机关收容并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照《收容遣送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遣送。对从事散发伴游活动卡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所在学校给予处分。
(三)对从事非法伴游活动陪侍者,由旅游管理部门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凡外地无业人员从事非法伴游陪侍活动者,由公安机关收容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照《收容遣送条例》负责遣送。凡在校大中专学生从事非法伴游活动者,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陪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12月1日
发布文号: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所,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雇用人员在本市主要交通要道、繁华大街、旅游景点等地方,向过往车辆、市民和游客散发“伴游”名片,以各种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伴游活动。这种非法伴游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西安形象,群众反映强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伴游活动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伴游活动。
二、广告媒体、包括网吧、工艺社等单位,不得为非法伴游活动提供宣传渠道、制作宣传品。
三、个人不得从事为非法伴游活动散发宣传用品活动。
四、凡违犯此规定者,由工商、旅游、公安、民政、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一)对非法伴游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散发非法伴游活动宣传品者,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从事散发伴游活动卡片的“三无”人员由公安机关收容并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照《收容遣送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遣送。对从事散发伴游活动卡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所在学校给予处分。
(三)对从事非法伴游活动陪侍者,由旅游管理部门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凡外地无业人员从事非法伴游陪侍活动者,由公安机关收容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照《收容遣送条例》负责遣送。凡在校大中专学生从事非法伴游活动者,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陪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