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23:5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