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3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2002年,我区村民自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新的村民自治合格单位。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经过检查考评,区政府决定命名石沱镇、聚宝乡、山窝乡、土地坡乡等4个乡镇为“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对获得命名的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可自筹资金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奖励各在职职工。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3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2002年,我区村民自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新的村民自治合格单位。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经过检查考评,区政府决定命名石沱镇、聚宝乡、山窝乡、土地坡乡等4个乡镇为“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对获得命名的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可自筹资金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奖励各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