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480号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480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研(1992ぉ第18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律师事务所在同台湾律师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时,律师事务所不得用有“国际”,“涉外”字样的名称,与之建立业务联系的台湾律师机构的名称亦不应有“国际”、“涉外”字样,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此复。
199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