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司法厅:
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简报》(第五十四期)反映,你省晋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做法,在公开审理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鉴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审理投机倒把案件的做法,目前缺乏法律依据,这样做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经研究决定:律师不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公开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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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
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简报》(第五十四期)反映,你省晋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做法,在公开审理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鉴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审理投机倒把案件的做法,目前缺乏法律依据,这样做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经研究决定:律师不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公开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