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桂司公律字(85ぉ第14号“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取得律师资格,先要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的手续。对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者,方可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第 八 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或考试,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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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桂司公律字(85ぉ第14号“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取得律师资格,先要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的手续。对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者,方可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第 八 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或考试,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授予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