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鸡政发〔2006〕48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储备和供应土地。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存储,以供应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要,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供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下设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预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经委、城建局、规划局、财政局、房产局、环保局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城市存量和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改制、产业结构调整、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砖瓦砂石土矿场、市直国营农场等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收购项目依法征收、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八)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九)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上述土地中如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应一并予以收购。
发布文号:
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鸡政发〔2006〕48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储备和供应土地。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存储,以供应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要,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供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下设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预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经委、城建局、规划局、财政局、房产局、环保局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城市存量和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改制、产业结构调整、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砖瓦砂石土矿场、市直国营农场等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收购项目依法征收、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八)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九)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上述土地中如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应一并予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