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48号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6日函件称:“‘十五’期间免征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华侨农场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有关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48号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6日函件称:“‘十五’期间免征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华侨农场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有关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