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发布文号: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 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