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89)汇管管字第657号
发布文号: (89)汇管管字第6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解决台胞、台属出境定居、探亲、会亲、探病奔丧申请批汇中的问题,现特作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探亲、会亲、探病奔丧以及赴国外或港、澳地区会亲的台胞、台属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去台有效证件和当地台办出具的赴台换汇证明到中国银行当地分行申请兑换外汇。
二、各地中国银行根据台胞、台属持有的上述证明,可批给;
1.赴台定居人员每人二百美元旅途外汇(不另开购机、车、船票证明),对有退休费、离职费、退职费的台胞、台属,经本人工作单位证明,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可全额批给外汇。对没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台胞、台属,可批给每人七百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减半。
2.赴台探亲人员,可批给二百美元旅途外汇,(不另开购机、车、船票证明)、旅杂费,零用费按赴香港以外地区的标准批给。
3.赴国外或港、澳地区会亲的台胞、台属仍按国家外汇局、中国银行(85)汇管管字第880号《关于调整对私人出境批汇标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按一般赴港、澳探亲的标准批给外汇。但由于探亲人员等候亲人的特殊情况,而且港澳的亲友经济并不宽裕,需要食、宿费用补贴者,经省、市、自治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后,可酌情批给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的外汇。
4.赴台探病、奔丧人员的批汇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88)汇管管字第1017号《关于对内地公民赴台探病、奔丧申请批汇问题的规定》批给申请人四百美元的外汇(一般仅限一次申请)。
三、台胞、台属在出境前已收到境外亲属为其汇入作出境旅途外汇,允许其复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