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1999]392号
各区(县ぉ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文件的通知》的精神,为解决我市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起,给予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40%的医疗费减免。医疗减免的经费来源及其疾病治疗等事项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1991年下发的《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的规定。对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尚未实行医药费减免政策或减免标准不足40%的区县,按此通知规定足额减免。此前对这部分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减免标准已高于40%的区县,应继续保持现有减免水平。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1999]392号
各区(县ぉ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文件的通知》的精神,为解决我市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起,给予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40%的医疗费减免。医疗减免的经费来源及其疾病治疗等事项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1991年下发的《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的规定。对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尚未实行医药费减免政策或减免标准不足40%的区县,按此通知规定足额减免。此前对这部分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减免标准已高于40%的区县,应继续保持现有减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