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03: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 [1999]政干字第276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经过军地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ぉ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妥善处理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住房收尾工作
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大部分已经建成,但仍有10%的任务尚未完成,有的工程尚不配套。军地各有关单位要下大力抓好建房收尾工作,未开工的尽快开工,已开工的抓紧竣工,不配套的及早完善配套,验收质量有问题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建房任务,为离退休干部进住交接创造条件。

二、扎实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军地要按照2000年基本完成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任务的时限,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交接工作进行周密计划,统筹安排。年度交接计划下达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组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认真组织上岗培训。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有关保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部队要处理好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整理好干部档案和住房工程建设资料,并对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要在今年9月底前共同清理、核实具备交接条件的离退休干部人数,并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上报2000年的交接计划。交接计划要认真核实,准确上报,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在调整。

三、认真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交接手续
(一ぉ军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实行集中交接的办法。离退休干部进住后,师以上单位的政治、后勤部门要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核对交接人员名单,按上级下达的交接计划签订协议,在三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二ぉ地方承建住房验收合格,具备进住条件后,安置部门要按交接计划及时发出进住通知书,离退休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个别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要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去函说明情况,安置部门予以保留住房。
(三ぉ已列入第四批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移交前去世的,其住房安排配偶进住。这部分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就地安置的随本单位离退休干部一同交接,易地安置的按进住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四ぉ已参加部队安居工程或集资建房个因特殊情况已批准住在部队原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计划与本单位其他离退休干部同时办理移交手续。军地要签订住房管理协议书,住房暂由部队管理。服务管理工作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
(五ぉ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和配偶单位代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年度交接计划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在三个月内腾退原住房。
(六ぉ第五批和第四批离退休干部住房统一规划修建的,建成并具备移交条件后,第五批离退休干部可与第四批同时办理移交手续。上报交接计划时,军地要注明情况,共同申请各项保障经费。
(七ぉ军地承建的住房出现空余时,可递补符合到当地安置条件的第五批及未纳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进住。对驻边远艰苦地区及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优先安排。递补对象的安置审批报告由部队政治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第四批计划内人员的交接程序和有关待遇政策办理交接手续,未经审批接收的,中央财政不安排经费。
(八ぉ退休志愿兵的交接工作由师以上单位军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交接时限、要求等与离退休干部相同。大单位军务部门应将交接情况及时通告本级干部部门。
(九ぉ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和收取各项经费。离退休干部交接时,部队将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经费(含医疗费、取暖费ぉ和离休干部的部分公用经费移交给接收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支付、收取标准外经费。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

四、妥善处理军队承建住房的交接
(一ぉ具备交接条件的住房应符合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职级的军官住宅建设标准,附属建筑面积达到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面积的20%。
(二ぉ集中建设,附属配套设施自成体系,能够形成独立院落的建房点住房和离退休干部同时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附属配套设施不能自成体系与营区分不开的住房,暂由部队管理,离退休干部移交后,从第二年起,民政部门将房屋维修、管理等经费拨付部队管理单位。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住房在有关售房配套办法出台前暂不出售。军建住房移交时,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与其他建设档案资料同时移交;未办理的待出售住房时,由售房单位办理,承建部队予以协助。办证费用从个人购房款中支付。
(三ぉ第五批离退休干部住房与第四批住房一同规划建设的,具备交接条件后可同时移交,其第五批住房交接按照第四批住房的交接办法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交接工作的领导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是军地双方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队都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双拥共建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县(城ぉ”的重要条件。
各部队要重视移交工作组建设。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抽调部分人员加强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1998]政干字第349号ぉ精神,予以健全、充实,充分发挥他们在交接安置中的作用。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离退休干部,要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办理办法的通知》([1984]政干字第521号ぉ、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移交工作的通知》([1987]政离字第2号ぉ和全军离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1988月24日电话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逾期六个月以上者,经军以上单位批准,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其当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离退休费,直至去地方报到,停发的经费不予补发。对经反复做工作无效的,要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进行移交,拒不搬出部队住房的,由房管部门按超面积住房加收房租。
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家属随迁随调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队要认真负责地为老同志承办有关手续,民政部门要配合公安、粮食、劳动、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解决好有关问题。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共同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提供良好条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年度交接工作情况,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干部部门要于第二年1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

19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