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25日
2009年8月25日南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
第三条 授予南通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南通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申报;
(二)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其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以及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会审、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委员会应当对市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初审,并在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时提出关于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南通市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有关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居住停留期间,享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为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听取他们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25日
2009年8月25日南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
第三条 授予南通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南通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申报;
(二)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其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以及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会审、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委员会应当对市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初审,并在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时提出关于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南通市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有关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居住停留期间,享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为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听取他们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