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经2001年12月30日联邦法律第194号联邦法律修改)
第一编公证机构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务的程序
第三章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公证人的见习人员(стажёр)和助理(помощник)职务、从事私人业务的公职人职务的临时代理规则
第五章公证人活动的资金保障
第六章公证人协会、联邦公证人协会
第七章对公证人活动的监督
第二编公证行为及其实施规则
第八章由公证人和被授权的公务员人实施的公证行为
第九章实施公证行为、发给文件副本(дубликат)的基本规则
第十章法律行为证明
第十一章对遗产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颁发继承权证明
第十二章颁发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的证明、施以(наложение)和解除(снятие)财产让渡禁止
第十三章证明文件副本和节本的准确性、签名的真实性和翻译的准确性
第十四章证明事实
第十五章转递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书、接受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提存(депозит)
第十六章实施执行签注
第十七章制作票据拒付证书(протествекселей)、提示兑付支票和证明未兑付支票
第十八章接受文件保管
第十九章制作海上遇难证明书(морскиепротесты)
第二十章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章公证人适用外国法规范、国际条约
第一编公证机构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的公证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制度旨在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共和国的宪法、本纲要通过公证人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实施立法规定的公证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行为由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本纲要实施。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对国家公证事务所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事务所进行登记。
在没有公证人的居民点公证行为由被授权实施该行为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实施。
被授权实施该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консульскиеучреждения)的负责人在其他国家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活动不是经营活动也不得追求盈利目的。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公证人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务依照本港要规定的程序任命具有高等法律教育、在国家公证事务所或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处从事过不少于一年的见习、通过职业考试、取得公证活动职业资格的公民担任。
对于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见习期可以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的联合决定缩短之。见习期不得少于六个月。通过见习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联合决定。
在实施公证行为时公证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无论他们是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还是在从事私人执业。公证人所做成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应当是公证人协会的成员。
第三条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
获得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依照本纲要从事公证活动。本规定不适用于本纲要第1条第4和5部分所列出的负责人。
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有被授权的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业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在通过职业考试后一个月内颁发。
颁发资格证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对于拒绝颁发资格证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后一个内向法院起诉。
已经取得资格证但在三年内没有从事公证人职业的公民只有在第二次通过职业考试之后才可获得公证人职位。第二次考试的公证人的助理不须通过考试。
第四条职业鉴定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
职业鉴定委员会对通过见习并愿意从事公证活动的人予以考试。
职业鉴定委员会由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代表可以参与任何一个职业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对职业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送达利害关系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
上诉委员会在审理上诉时可向职业鉴定委员会调取必要的资料。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其被作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职业鉴定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条例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
没有通过职业鉴定考试的人,允许在职业鉴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不早于经过一年后参加第二次考试。
俄罗斯联邦成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第二次给予职业鉴定考试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要不偏不倚并保持独立而且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宪法、本纲要、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的法律文件、还有国际条约。
禁止在履行职务时的公证人以及在公证事务所工作的人披露、宣读那些由于其实施公证行为知晓的也包括在解除(сложение)或免去(увольжение)授权后所知晓的资料、文件,本纲要规定的除外。
有关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文件)只能发给以其名义或依其委托而实施该行为的人。
已经完成的公证行为的证明书依照由于处在他们审理中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法院、检察院、侦察机关的请求,以及由于处在其解决中的争议的仲裁法院的请求而颁发。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在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给税务机关。关于遗嘱的证明书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给。
第六条在公证人活动中的限制
公证人无权:
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或除了公证、学术和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的任何活动;
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经纪服务。
第七条国家公证事务所
在座位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受其委托的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司法部、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使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撤销(упраздняться)国家公证事务所。
第八条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拥有事务所,在任何银行开立户头和其他账号,包括外汇账号,拥有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雇佣和解雇工作人员,处分所得收入,在法院、仲裁法院上以自己名义发言并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完成其他的行为。
公证人享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国家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保险体系的服务。
第九条公证程序
公证程序由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的规则进行。
对于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监督由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而对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实施。
第十条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公证程序使用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立法规定的语言进行。如果请求实施公证行为的人不懂得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则所做成的文件的全文应当由公证人或翻译翻译给他。
第十一条公证人的私章、印章和表格
公证人拥有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指明其姓、姓名的开头字母、公证人职务和其所在地或国家公证事务所名称的私章、证明签署的印章,个人用的表格或国家公证事务所的表格。
第二章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第十二条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及其权限的终止
公证人职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设立和撤销。
在一个公证区的公证人职位的数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依照公证人协会的推荐进行或者由受其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具有资格证的人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免去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劳动立法进行。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权限或者在以下情况下依照法庭的剥夺其公证执业权利的判决免除其权限:
1)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事判决生效后;
2)行为能力被限制或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
3)由于不止一次实施违反纪律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由于健康状况不能履行职业义务(在存在医疗鉴定时)和其他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公证人协会的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作出决定将其权限终止的公证人所保管的文件移交给其他公证人。
第十三条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
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依照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划确定。在拥有地区划分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城市,则相应的整个城市的地域为公证区。
公证人应当在其被任命的公证区的范围内实施公证行为。
为了完成公证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向任何一个公证人提出请求,本纲要第4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公证人在自己的公证区外实施的公证行为并不导致该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公证人有权在遗嘱人患重病而此时该公证区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为了查证遗嘱而前往其他公证区。
第十四条公证人宣誓(присяганотариуса)
首次被任命的公证人作如下宣誓:
“我庄严宣誓,我将依照法律和良心履行公证人的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在自己的行为中遵循人道主义和尊重人类的原则。”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他的公证人誓词内容。
第三章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公证人的权利
公证人有权:
为了向其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实施本纲要规定的公证行为,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公证行为实施地的情况除外;
制作法律行为草案、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制作文件的副本和节本,以及就实施公证行为的问题给予解释;
向自然人和法人调取为实施公证行为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赋予公证人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必须给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实现其权利和合法利益中以协助,向他们解释权利和义务,预先告知实施公证行为的后果,以免不知法律给他们带来损害。
公证人依照本纲要、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誓言履行自己的义务。公证人必须保密其在职业活动中所知晓的信息。法院可以免除公证人的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由于实施公证行为而针对公证人提起了刑事案件。
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公证人必须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为计算依照继承或赠与方式移转的财产的税额所必须的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公证人的责任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故意泄漏所实施的公证行为的信息或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公证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庭判决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损害没有被以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
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将依照负责人或本纲要第7章规定的机关的意见由法院终止其活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在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在没有或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信息的情况下,公证人可能被按照司法方式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执业保险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必须签订自己的执业保险合同。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公证人无权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每月最低劳工工资的100倍。
第四章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职位,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替补程序
第十九条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
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劳动合同进行。
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的见习人员,而具有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助理。
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赋予代替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
替代暂时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按照公证人从符合本纲要第2条的规定的人中的为了在其出缺期间履行职责而作的推荐共同授予其公证人权限。授予权限可以早于公证人不能执行一个公历年内的公职的理由(告假、疾病和其他值得尊敬的原因)的确定。
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在被授予实施公证行为和直接执行公证人的职责的权利后产生并在移交(сдача)给公证人时终结。
如果公证人超过一周时间缺席,则他必须就此向报告相应的公证人协会。
公证人无权在暂时替代他的人执行期间执行自己的公务。
第二十一条替代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劳动工资与责任
暂时替代执行公证人义务的人取得协议所规定的报酬。
对于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由公证人承担。此时公证人有权对执行其公务的人提起要求返还代偿的损害数额的诉讼(регрессныйиск)。
第五章公证人活动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证人所提供的公证行为和其他服务的费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起草的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副本)和完成的技术工作,可以找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税率(ставка)收取国家税。
当实施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行为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强制公证形式时。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为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实施类似行为而规定的相应的国家税税目表收取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税目表由向公证人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或)法人与公证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已经收取的资金留给公证人支配。
公证行为自国家税或依照税目表的款项被缴纳后才认为已经完成。
国家税立法规定的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优惠在无论是由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还是由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完成公证行为、起草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以及完成技术工作时,也适用于这些人。
在公证人为了实施公证行为而前往非自己工作的地点时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补偿给他实际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证活动的资金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公证活动的资金来源为其在实施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性和技术性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其他的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资金进项。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取的费用在缴纳税、其他的强制性支付后归公证人所有。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在任何银行开立包括外汇账户在内的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
在提存账户上的资金不是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收入。
国家公证事务所依靠俄罗斯联邦预算的拨付获得资金。
第六章公证人协会和联邦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协会(нотариальнаяпалата)
公证人协会是建立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强制性会员地位的基础上的代表执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已经获得或愿意取得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
公证人协会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每一个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建立。
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工作。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自己的章程进行。
公证人协会可以依照为完成其章程任务所必须的程度进行经营活动。
对公证人协会的财产免征企业财产税。
公证人协会的章程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通过并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登记程序规定方式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证人协会的权限
公证人协会的权限由本纲要以及其章程规定。
公证人协会代表和维护公证人利益,在发展私人执业活动中给以帮助和协助,组织希望得到公证人职位的人见习,并提高公证人的职业培训,补偿由于与公证人活动有关的案件法庭指定鉴定的费用,组织公证执业保险。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公证人协会的补充权限。
第二十六条公证人协会的机关
公证人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大会。在投票时作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的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决定性投票权,而公证人助理和见习人员——协商投票权。
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选举的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和主席领导公证人协会。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公证人协会主席的权限有公证人协会章程订定。
第二十七条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缴费
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为完成其职能所必需的缴费的数额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证人向公证人协会提交资料的义务
公证人协会可以向公证人(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要求提供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其他涉及金融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在必要情况下——亲自到公证人协会作出说明,包括就不遵守执业伦理的问题。
公证人协会有权将所取得的信息转交给从事公证人执业保险的机构。
公证人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保密。对于泄漏秘密并给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过错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联邦公证人协会
联邦公证人协会是代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公证人协会的职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联邦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活动。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章程进行。
发布文号:
(经2001年12月30日联邦法律第194号联邦法律修改)
第一编公证机构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务的程序
第三章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公证人的见习人员(стажёр)和助理(помощник)职务、从事私人业务的公职人职务的临时代理规则
第五章公证人活动的资金保障
第六章公证人协会、联邦公证人协会
第七章对公证人活动的监督
第二编公证行为及其实施规则
第八章由公证人和被授权的公务员人实施的公证行为
第九章实施公证行为、发给文件副本(дубликат)的基本规则
第十章法律行为证明
第十一章对遗产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颁发继承权证明
第十二章颁发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的证明、施以(наложение)和解除(снятие)财产让渡禁止
第十三章证明文件副本和节本的准确性、签名的真实性和翻译的准确性
第十四章证明事实
第十五章转递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书、接受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提存(депозит)
第十六章实施执行签注
第十七章制作票据拒付证书(протествекселей)、提示兑付支票和证明未兑付支票
第十八章接受文件保管
第十九章制作海上遇难证明书(морскиепротесты)
第二十章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章公证人适用外国法规范、国际条约
第一编公证机构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的公证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制度旨在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共和国的宪法、本纲要通过公证人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实施立法规定的公证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行为由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本纲要实施。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对国家公证事务所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事务所进行登记。
在没有公证人的居民点公证行为由被授权实施该行为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实施。
被授权实施该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консульскиеучреждения)的负责人在其他国家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活动不是经营活动也不得追求盈利目的。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公证人
在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务依照本港要规定的程序任命具有高等法律教育、在国家公证事务所或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处从事过不少于一年的见习、通过职业考试、取得公证活动职业资格的公民担任。
对于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见习期可以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的联合决定缩短之。见习期不得少于六个月。通过见习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联合决定。
在实施公证行为时公证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无论他们是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还是在从事私人执业。公证人所做成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应当是公证人协会的成员。
第三条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
获得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依照本纲要从事公证活动。本规定不适用于本纲要第1条第4和5部分所列出的负责人。
公证活动职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有被授权的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业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在通过职业考试后一个月内颁发。
颁发资格证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对于拒绝颁发资格证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后一个内向法院起诉。
已经取得资格证但在三年内没有从事公证人职业的公民只有在第二次通过职业考试之后才可获得公证人职位。第二次考试的公证人的助理不须通过考试。
第四条职业鉴定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
职业鉴定委员会对通过见习并愿意从事公证活动的人予以考试。
职业鉴定委员会由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代表可以参与任何一个职业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对职业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送达利害关系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
上诉委员会在审理上诉时可向职业鉴定委员会调取必要的资料。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其被作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职业鉴定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条例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
没有通过职业鉴定考试的人,允许在职业鉴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不早于经过一年后参加第二次考试。
俄罗斯联邦成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第二次给予职业鉴定考试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要不偏不倚并保持独立而且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宪法、本纲要、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的法律文件、还有国际条约。
禁止在履行职务时的公证人以及在公证事务所工作的人披露、宣读那些由于其实施公证行为知晓的也包括在解除(сложение)或免去(увольжение)授权后所知晓的资料、文件,本纲要规定的除外。
有关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文件)只能发给以其名义或依其委托而实施该行为的人。
已经完成的公证行为的证明书依照由于处在他们审理中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法院、检察院、侦察机关的请求,以及由于处在其解决中的争议的仲裁法院的请求而颁发。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在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给税务机关。关于遗嘱的证明书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给。
第六条在公证人活动中的限制
公证人无权:
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或除了公证、学术和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的任何活动;
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经纪服务。
第七条国家公证事务所
在座位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受其委托的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司法部、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使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撤销(упраздняться)国家公证事务所。
第八条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拥有事务所,在任何银行开立户头和其他账号,包括外汇账号,拥有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雇佣和解雇工作人员,处分所得收入,在法院、仲裁法院上以自己名义发言并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完成其他的行为。
公证人享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国家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保险体系的服务。
第九条公证程序
公证程序由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的规则进行。
对于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监督由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而对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实施。
第十条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公证程序使用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立法规定的语言进行。如果请求实施公证行为的人不懂得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则所做成的文件的全文应当由公证人或翻译翻译给他。
第十一条公证人的私章、印章和表格
公证人拥有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指明其姓、姓名的开头字母、公证人职务和其所在地或国家公证事务所名称的私章、证明签署的印章,个人用的表格或国家公证事务所的表格。
第二章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第十二条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及其权限的终止
公证人职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设立和撤销。
在一个公证区的公证人职位的数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依照公证人协会的推荐进行或者由受其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具有资格证的人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免去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劳动立法进行。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权限或者在以下情况下依照法庭的剥夺其公证执业权利的判决免除其权限:
1)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事判决生效后;
2)行为能力被限制或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
3)由于不止一次实施违反纪律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由于健康状况不能履行职业义务(在存在医疗鉴定时)和其他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公证人协会的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作出决定将其权限终止的公证人所保管的文件移交给其他公证人。
第十三条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
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依照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划确定。在拥有地区划分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城市,则相应的整个城市的地域为公证区。
公证人应当在其被任命的公证区的范围内实施公证行为。
为了完成公证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向任何一个公证人提出请求,本纲要第4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公证人在自己的公证区外实施的公证行为并不导致该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公证人有权在遗嘱人患重病而此时该公证区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为了查证遗嘱而前往其他公证区。
第十四条公证人宣誓(присяганотариуса)
首次被任命的公证人作如下宣誓:
“我庄严宣誓,我将依照法律和良心履行公证人的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在自己的行为中遵循人道主义和尊重人类的原则。”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他的公证人誓词内容。
第三章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公证人的权利
公证人有权:
为了向其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实施本纲要规定的公证行为,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公证行为实施地的情况除外;
制作法律行为草案、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制作文件的副本和节本,以及就实施公证行为的问题给予解释;
向自然人和法人调取为实施公证行为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赋予公证人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必须给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实现其权利和合法利益中以协助,向他们解释权利和义务,预先告知实施公证行为的后果,以免不知法律给他们带来损害。
公证人依照本纲要、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誓言履行自己的义务。公证人必须保密其在职业活动中所知晓的信息。法院可以免除公证人的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由于实施公证行为而针对公证人提起了刑事案件。
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公证人必须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为计算依照继承或赠与方式移转的财产的税额所必须的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公证人的责任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故意泄漏所实施的公证行为的信息或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公证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庭判决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损害没有被以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
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将依照负责人或本纲要第7章规定的机关的意见由法院终止其活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在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在没有或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信息的情况下,公证人可能被按照司法方式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执业保险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必须签订自己的执业保险合同。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公证人无权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每月最低劳工工资的100倍。
第四章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职位,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替补程序
第十九条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
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劳动合同进行。
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的见习人员,而具有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助理。
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赋予代替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
替代暂时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按照公证人从符合本纲要第2条的规定的人中的为了在其出缺期间履行职责而作的推荐共同授予其公证人权限。授予权限可以早于公证人不能执行一个公历年内的公职的理由(告假、疾病和其他值得尊敬的原因)的确定。
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在被授予实施公证行为和直接执行公证人的职责的权利后产生并在移交(сдача)给公证人时终结。
如果公证人超过一周时间缺席,则他必须就此向报告相应的公证人协会。
公证人无权在暂时替代他的人执行期间执行自己的公务。
第二十一条替代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劳动工资与责任
暂时替代执行公证人义务的人取得协议所规定的报酬。
对于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由公证人承担。此时公证人有权对执行其公务的人提起要求返还代偿的损害数额的诉讼(регрессныйиск)。
第五章公证人活动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证人所提供的公证行为和其他服务的费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起草的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副本)和完成的技术工作,可以找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税率(ставка)收取国家税。
当实施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行为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强制公证形式时。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为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实施类似行为而规定的相应的国家税税目表收取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税目表由向公证人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或)法人与公证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已经收取的资金留给公证人支配。
公证行为自国家税或依照税目表的款项被缴纳后才认为已经完成。
国家税立法规定的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优惠在无论是由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还是由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完成公证行为、起草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以及完成技术工作时,也适用于这些人。
在公证人为了实施公证行为而前往非自己工作的地点时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补偿给他实际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证活动的资金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公证活动的资金来源为其在实施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性和技术性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其他的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资金进项。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取的费用在缴纳税、其他的强制性支付后归公证人所有。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在任何银行开立包括外汇账户在内的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
在提存账户上的资金不是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收入。
国家公证事务所依靠俄罗斯联邦预算的拨付获得资金。
第六章公证人协会和联邦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协会(нотариальнаяпалата)
公证人协会是建立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强制性会员地位的基础上的代表执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已经获得或愿意取得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
公证人协会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每一个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建立。
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工作。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自己的章程进行。
公证人协会可以依照为完成其章程任务所必须的程度进行经营活动。
对公证人协会的财产免征企业财产税。
公证人协会的章程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通过并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登记程序规定方式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证人协会的权限
公证人协会的权限由本纲要以及其章程规定。
公证人协会代表和维护公证人利益,在发展私人执业活动中给以帮助和协助,组织希望得到公证人职位的人见习,并提高公证人的职业培训,补偿由于与公证人活动有关的案件法庭指定鉴定的费用,组织公证执业保险。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公证人协会的补充权限。
第二十六条公证人协会的机关
公证人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大会。在投票时作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的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决定性投票权,而公证人助理和见习人员——协商投票权。
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选举的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和主席领导公证人协会。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公证人协会主席的权限有公证人协会章程订定。
第二十七条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缴费
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为完成其职能所必需的缴费的数额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证人向公证人协会提交资料的义务
公证人协会可以向公证人(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要求提供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其他涉及金融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在必要情况下——亲自到公证人协会作出说明,包括就不遵守执业伦理的问题。
公证人协会有权将所取得的信息转交给从事公证人执业保险的机构。
公证人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保密。对于泄漏秘密并给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过错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联邦公证人协会
联邦公证人协会是代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公证人协会的职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联邦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活动。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章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