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航法(法律部分)

2020年07月22日03:40:13
发布部门: 法国
发布文号:
 
     第一章:飞行器的注册和国籍
       
     第l121-1条:只有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才可运行。
       
     第l121-2条:飞行器的注册、登记事宜由负责民航事务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办理。
     在满足本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任何在法国登记、注册的飞行器,都可获得法国国籍。根据有关规定,该飞行器必须悬挂能表明法国国籍的标志。
       
     第l121-3条:
     (1996年2月27日政府公报第28条公布的1996年2月26日第96-151号法律)
     只有属于以下个人或团体所有的飞行器才可在法国登记、注册:
     ---属于法国个人或欧洲经济共同体某一成员国侨民或“欧洲经济区协定”成员国国民私人所有的飞行器;
     ---或属于某一法人所有,该法人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某一成员国的有关法令建立,并在法国国土内或欧洲经济共同体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某一成员国国土内设立总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场所的。
     例外条例可由主管当局以“例外”的名义付诸实施。
       
     第l121-4条:
     在法国登记、注册的飞行器,如果其不再满足前一条规定的条件或其所有者在外国进行登记、注册,将失去法国国籍。
       
     第l121-5条:
     在外国登记、注册的飞行器,只有在其证明已注销在外国的登记、注册后,才可在法国登记、注册。
       
     第l121-6条:
     (1972年7月9日政府公报第三条公布的1972年7月5日第72-623号法律)
     飞行器处在飞行状态,其上的乘客在法律上受该飞行器注册国法律的约束与管理,只要该国的本国法有此项管理权限即可。
       
     第l121-10条:
     (根据1972年7月9日政府公报第二条公布的1972年7月5日第72-623号法律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注册、登记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注册表、登记簿应当公布于众,任何人都可复印、收存。
       
     第l121-11条:
     (根据1972年7月9日政府公报第二条公布的1972年7月5日第72-623号法律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一句)
     在民法的适用上,飞行器相当于动产。然而,其所有权的终止,必须要获得书面证明;并且所有权的获得只有在登记、注册后才会对第三者产生效力。任何由于所有权人死亡而引起的所有权的变动和任何关于所有权的合法转让的宣告、判决都必须记入新的所有权人的申请状中。
       
     第l123-3条:
     (根据1987年6月20日政府公报公布的1987年6月19日第87-424号法律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此外,主管机关有权扣留不符合本卷规定条件的,或是根据本法飞行器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所有法国或外国飞行器。
       
     第l711-1条:
     ⅰ、对于民航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而开展的技术调查,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于预防今后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进行司法调查,收集并分析有用线索,判定后果,推定事故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原因,并提出安全保障建议。
     ⅱ、在民航法的适用上,根据1994年12月21日理事会关于开展民航突发事故和意外事件原因调查基本原则的第94/95/ce号指导条例(被认为属军事专用机或用于军事用途的或属非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航公约》第17条规定的登记、注册国所有的飞行器除外)的有关精神,民航事故、意外事件可分作突发事故、意外事件或严重的意外事故几类。
     ⅲ、任何发生在拥有根据国际民航法有关规定颁发的航运许可证明书的飞行器上的意外事件或严重事故都可成为技术调查的目标。其它类型的民航事故或意外事件也可成为调查对象。
     ⅳ、对于发生在具有以下特征的飞行器上的民航事件和意外事故,根据国际条例,技术调查属法国有关当局的权限管辖范围:
     1.于法国领土或领空范围之内;     2.虽然位于法国领土或领空范围之外,但如果民航事件或事故涉及的是在法国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或属在法国设立总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场所的个人或法人所经营的飞行器并满足如下条件者:
     ---如果民航事件或事故发生在另一国的领土或领空范围之内,而该国却不负责开展技术调查;
     ---如果民航事件或事故涉及的是另一国,而该国却不负责开展技术调查;
     法国有关当局可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另一成员国派遣全部或部分的事故原因技术调查团。同时,在民航事故发生在该国(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某一国)登记、注册的飞行器上时或飞行事故发生在该国的领土上时,他们还可向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某一国派遣调查团。另外,法国当局也可接受来自由外国派遣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调查团。
       
     第l131-1条:
     飞行器可在法国领土上空自由飞行。然而,对于具有外国国籍的飞行器,只有在其经过外交途径获得此项权利或就此而获得专门的、临时的授权后,才可在法国的领土上空飞行。
       
     第l421-1条:
     民航职业运输资格通常并主要是授予从事以下一些行为活动的人或团体,不论其经营的受益者是其自身,还是他人,也不论其经营的目的是为有利可图还是不记报酬:
     ---飞行器的领航员和驾驶者;
     ---从事飞行器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发动机及其他各种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工作者;
     --从事机上操作其它配备仪器的工作者,尤其是照相机、气象仪和用于农业生产的仪器以及用于跳伞的仪器操作者;
     ---机上从事助理服务者,尤其是商业空运人员。
       
     第l421-5条:
     未取得法国国籍者以及被允许在法国本土或海外省及海外领土从事商务活动者,可被授权临时从事第l421-1条规定的、只有民航职业航运员才可操作的商务活动。
       
     第r123-9条:
     当飞行器的所有者不在法国定居,或飞行器是属外国国籍时,任何债权人,在获得飞行器降落地法院的授权后,都有权对飞行器进行扣押、查封。
     如果飞行器的所有者能够提供相当于其应偿还债务数额的一笔保证金,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取消对飞行器的查封和扣押。在对债务的范围产生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可命令取消查封,并规定应交纳的保证金的总额。
     在因外国飞行器的降落而给当地造成损失或飞行器的所有者移居外国的情况下,如同外国人违反本法一样,所有由第l150-13条所规定的、负责第一部法和第三部法第二编的具体法律、规章制度执行的官员,尤其是该飞行器降落地的市长,可以向公安武装部队求助对该飞行器实施48小时扣留,从而使地方法官能够赶到出事地点,对损失总额做出估价。损失总额的评估既要考虑损失的程度,也要考虑违法处罚的因素。